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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04日   來源:交通部

交通部水運司有關負責人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設施保安規則》

    《規則》適用於哪些港口設施?

    《規則》適用於為下列從事國際航線運輸船舶提供服務的港口設施:(一)客船;(二)500總噸及以上的貨船;(三)500總噸及以上的特種用途船;(四)移動式海上鑽井平臺。

    另外,為500總噸及以上特種用途國際運輸船舶提供服務的港口設施,自2008年7月1日起適用本規則。

    《規則》是如何規定主管機關職權的?

    根據SOLAS公約和ISPS規則的要求,《規則》分層級明確了主管機關的職權,規定交通部主管全國港口設施的保安工作,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港口設施保安工作的監管主體。

    《規則》對《港口設施保安評估報告》和《港口設施保安計劃》的制訂、批准進行了規範,提出了以下具體要求:

    一、《規則》規定下列單位可從事港口設施的保安評估:1.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2.其委託的經指定的保安組織。評估完成後應當送交通部徵求意見。

    二、《規則》明確了下列單位可從事《港口設施保安計劃》的制訂:1.港口設施經營人或管理人;2.其委託的經指定的保安組織。

    《港口設施保安計劃》應當根據《港口設施保安評估報告》、交通部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進行制訂。《港口設施保安計劃》完成後應當送交通部審查批准。

    《規則》關於重新編寫港口設施保安評估和保安計劃的規定:

    一、港口設施的保安評估每五年應進行一次;

    二、港口設施發生以下重大變化的應當重新進行保安評估:

    1、港口主要設施或其功能發生重大變化;

    2、港口設施保安組織、通信系統、保安工作的協調與配合程序發生重大改變;

    3、港口設施發生了重大保安事件等。

    港口設施重新進行保安評估後,應重新制訂《港口設施保安計劃》。

    港口設施保安等級如何劃分和發佈?

    港口設施保安等級從低到高分為三級,分別是保安等級1、保安等級2和保安等級3:

    (一)保安等級1,應當始終保持的最低防範性保安措施的等級;

    (二)保安等級2,由於保安事件危險性升高而應在一段時間內保持適當的附加保護性保安措施的等級;

    (三)保安等級3,當保安事件可能或者即將發生(儘管可能尚無法確定具體目標)時應當在一段有限時間內保持進一步的特殊保護性保安措施的等級。

    交通部應當根據相關情報信息,國內外形勢以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的因數,威脅信息的可信程度、威脅信息得到佐證的程度、威脅信息的具體或者緊迫程度和保安事件的潛在後果確定港口設施的保安等級。

    港口設施保安等級由交通部發佈。交通部確定實施3級保安時,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當發出適當的保安指令,並向可能受到影響的港口設施提供與保安有關的信息。

    《規則》關於《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年度核驗的有關規定:

    《港口設施保安計劃》實施後,港口設施經營人或管理人應當向交通部申請《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交通部受理申請後可委託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港口設施保安計劃》落實情況進行檢查並提出檢查意見,必要時可組織直接檢查。檢查合格的,由交通部頒發《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

    《規則》關於《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年度核驗的有關規定:

    《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是港口設施為國際航線船舶提供服務的依據,根據《規則》,其有效期為五年。在有效期內每年由省級交通(港口)管理部門核驗一次。 

文件鏈結: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設施保安規則(交通部令2007年第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