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政策法規解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21日   來源:國資委網站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就《關於規範電力系統職工
投資發電企業的意見》答記者問

    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國資委、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電監會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電力系統職工投資發電企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記者就《意見》出臺的有關情況採訪了有關負責人。

    記者:日前,國資委、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電監會聯合印發了《意見》,請您談談文件出臺的背景情況。

    國資委負責人:近幾年來,有關電力系統職工投資問題,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應該説,電力系統職工投資發電企業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80年代中期,為安置回鄉青年和解決富餘職工問題,電力企業成立了一些“三産”和多种經營企業,主要是為主業提供服務。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電力需求快速增長,國家鼓勵社會辦電,由此電力職工投資逐漸進入發電企業,而且規模不斷擴大。職工投資對於形成企業多元股東結構、鼓勵職工參與公司治理、調動職工生産積極性和緩解國家電力供求矛盾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於缺乏統一的規範電力系統職工投資行為的制度規定等原因,導致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如職工投資行為不規範,電力交易不公平,成本分攤不合理等,造成國有企業利潤轉移和國有資産流失。

    為維護電力市場公平競爭秩序,規範電力系統職工投資行為,我們針對上述問題出臺了《意見》。當然,除電力企業外,其他國有企業職工投資持股也存在著類似問題。目前,我們正在制訂針對國有企業職工投資行為的規範意見,很快就會印發。

    記者:學習了這個文件,我們理解主要精神是限制電力系統職工投資發電企業,重點是清理電網企業中層以上幹部和關鍵崗位人員持有的發電企業股權問題。

    國資委負責人:是的。出臺這個文件,就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電力體制改革工作小組關於“十一五”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7〕19號)精神,妥善解決電網企業職工持有發電企業股權問題,進一步鞏固廠網分開取得的成果。我們知道,如果電網企業職工持有發電企業股權,就有可能産生不正當的關聯交易,造成不公平競爭。

    要妥善解決電網企業職工持有發電企業股權問題,遵循的原則是要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區別對待,分類指導。我們通過調查發現,地(市)級電網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和省級以上電網企業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及電力調度人員、財務人員,在確保電力公平調度和公平交易中起著直接和重要的作用。《意見》規定了上述人員所持發電企業的股權要限期清退或轉讓。這樣規定既抓住了重點,又較容易操作。除此之外,《意見》對電網企業其他職工投資發電企業行為也進行了規範。要求電網企業其他職工不得增持本省(區、市)電網覆蓋範圍內發電企業股權,並且強調已有電網企業職工持股的發電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定期披露電力交易信息,自覺接受電力監管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記者:除了規範電網企業職工投資發電企業外,文件也對發電企業職工投資發電企業行為提出了要求。請問這是出於什麼考慮?

    國資委負責人:規範發電企業職工投資發電企業行為也是該文件的重要內容之一。調查發現,當前一些發電企業職工大多直接投資在與國有發電機組共用同一基礎設施或同一生産經營管理系統的發電機組上,這種做法增加了企業管理難度,並導致成本分攤不合理,損害了國有企業的利益。有些發電企業職工甚至在水壩溢流洞、泄洪洞投資安裝發電機組,這樣不僅造成上述成本分攤不合理等問題,而且對大壩安全也造成了威脅。為此,《意見》堅決要求逐步予以清退或轉讓,並且強調在職工未清退所持股份之前,國有電力企業必須制定合理的成本分攤辦法並認真執行。

    記者:《意見》要求有關人員在文件印發後清退或轉讓所持股份。這是一項很難的工作,請問如何保證這一要求能夠得到真正落實?

    國資委負責人:是的,這項工作直接涉及部分幹部、職工個人利益的調整,難度較大,但是必須嚴格按照文件要求執行,限期整頓。關鍵是有關電力企業領導幹部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帶頭執行文件,同時認真組織,強化管理,將這項工作提高到規範投資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秩序的高度來認識。做好職工的思想工作,切實維護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確保職工隊伍穩定。同時國有資産監管部門、電監會等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把清理整頓工作落到實處。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意見要求並造成國有資産流失的,必須嚴肅查處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文件鏈結:關於印發《關於規範電力系統職工投資發電企業的意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