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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5月04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財政部企業司有關負責人就企業獨立工礦區和林區
職工住房整體搬遷有關財務政策答記者問

    近日,《財政部關於獨立工礦區和林區職工住房整體搬遷有關財務問題的通知》(財企[2008]33號,以下簡稱《通知》)印發實施,財政部企業司有關負責人就此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通知》出臺有何原因和背景?

    答:2007年底,財政部對企業反映的獨立工礦區及林區職工住房困難問題進行深入調研。調研發現,自建國以來,部分國有企業按照“先生産、後生活”原則建設的獨立工礦區和林區,其生活基地和棚戶區存在地處偏遠、缺乏城鎮依託等問題,在資源枯竭、企業生産經營調整的情況下,職工生活困難問題比較突出,基本居住權利難以得到保障,需要結合工業化、城鎮化進程,通過整體搬遷加以解決。

    但是,企業解決獨立工礦區職工住房困難問題存在一些制度障礙。1998年以來,企業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實施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以後,根據有關規定,除“三線”搬遷、災後重建、接收移民等國家規定的特殊情形以外,企業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籌集資金,或者為職工集資合作方式修建住房另外徵用土地。企業即使具備解決獨立工礦區整體搬遷職工住房問題的能力,相關成本也沒有合法的列支渠道。國家需要制定統一的制度辦法,規範和指導獨立工礦區和林區職工住房整體搬遷有關財務行為。為此,2008年2月,在廣泛調研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我們制定下發了《通知》。

    問:《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一是明確企業實施獨立工礦區和林區住房整體搬遷的基本要求。企業獨立工礦區和林區的職工住房實施整體搬遷,應當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基礎上,堅持貨幣化分配改革政策和“主輔分離、生産與生活分開”原則,由企業對職工原有住房進行回購,同時給職工支付一次性住房補貼資金,再由職工從就近城鎮自行租賃或者購買新房。二是規範職工原住房的回購及處置行為,實施獨立工礦區和林區住房整體搬遷時,對已經由職工購買的住房以及職工合法自建的住房,企業予以回購。回購後職工作為無房戶對待。尚未實行房改出售的住房,居住的職工直接享受無房戶的政策待遇。三是明確整體搬遷中職工新房購建的要求,企業應當承擔回購舊房的處置成本,並利用城鎮廠區富餘土地開發建設住房,或者組織搬遷職工集資合作建房。沒有富餘土地的企業,要積極與當地政府協商,將搬遷的低收入職工住房需求納入經濟適用房、廉租房供應計劃統籌考慮。四是對職工住房的後續支出進行規範,規定整體搬遷後除用於商業經營和公益事業的情形外,企業不得再為職工原住房支付物業管理、公益公用事業等運行、維護費用,新建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以及水、電、燃氣、暖氣等供應應當實行商業化經營。

    問:《通知》是否突破了現行房改政策,如何保證實施的公平性?

    答:《通知》在現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政策框架下,根據獨立工礦區和林區職工住房困難的實際情況,允許企業實施整體搬遷並承擔一定的成本或費用。因此,《通知》不是對現有住房政策的突破,而是在財務政策上對獨立工礦區和林區住房困難職工給予一定的傾斜。

    為了防止部分企業利用整體搬遷突破現行房改政策、造成收入分配不公的新問題,《通知》一是明確了適用範圍,即僅適用於由於資源枯竭或者國家限制資源開發、社會公共服務缺乏城鎮依託、國家生態保護規劃、棚戶區改造等四種情形。二是明確規定獨立工礦區和林區住房整體搬遷後,除用於商業經營和公益事業的情形以外,企業不得再為職工住房支付物業管理等費用。三是明確規定企業不得違反國家有關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不得以擴大搬遷範圍、提高補償標準、低於當地政策規定的價格向職工出售住房等手段,侵害企業投資者利益。

    問:《通知》出臺有何現實意義?

    答:《通知》的制定出臺,是財政部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著力建立解決民生問題長效機制的具體體現。該文件明確了企業獨立工礦區和林區職工住房整體搬遷的財務政策,為解決部分企業弱勢群體的住房利益提供了財務制度保障,有利於逐步緩解職工住房困難的突出問題,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當然,《通知》主要提供的是財務方面的制度保障,企業獨立工礦區和林區職工住房困難問題的最終解決,還有賴於國民經濟和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有賴於地方各級政府、企業和職工的共同努力。

文件鏈結:《財政部關於獨立工礦區和林區
職工住房整體搬遷有關財務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