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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14日   來源:銀監會網站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
《商業助學貸款管理辦法》發佈答記者問

    近日,銀監會印發了《商業助學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近年來,我國教育事業保持快速發展,全民高等教育普及率顯著提高,與之相配套的助學融資需求也顯著上升。目前我國已經建立起了國家助學貸款等政策扶植機制,並成為解決農村貧困地區學生教育費用的重要手段。但是,受資金規模和適用範圍所限,政策性的助學貸款不可能覆蓋所有的助學融資需求,也難以滿足各類學生多樣化的融資需求。此外,一些商業銀行自主開辦的助學貸款業務與政策性助學貸款業務相比,沒有明顯體現出差別,需要進一步改進和創新。為有效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教育貸款領域的功能覆蓋率,引導更多的金融和社會資本配置到教育事業,健全政策性與商業性相配合的助學融資體系,銀監會根據國內教育體制和學生貸款需求實際,吸收了國際國內金融機構和社會團體的良好實踐經驗,制定發佈了《商業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問:商業助學貸款主要服務的對像是誰?

    答:根據《辦法》規定,商業助學貸款的服務對象可以是在境內高等院校就讀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和第二學位學生,是用於支付境內高等院校困難學生學費和就讀期間基本生活費的商業貸款。對於在校學生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通行規則遵照《民法通則》有關規定執行。對學生具體的申請受理和貸款審查的標準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商業化原則和風險控制的需要自主進行設計。同時,《辦法》對於針對境內其他非義務教育階段全日制學校在校學生的商業助學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以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和風險管理水平自主確定是否開辦。對於貸款用於攻讀境外高等院校碩士(含)以上學歷,且提供全額抵(質)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參照制定相關業務管理規範,並開展業務。

    問:《辦法》在商業助學貸款方面主要有哪些特殊的考慮?

    答:《辦法》充分考慮了助學貸款特有的週期性特點,針對學生從入學到畢業就業後的收入現金流變化規律規定了貸款發放和回收的一系列原則性標準。如:在貸款地點方面,學生可自主選擇在生源地向貸款人申請商業助學貸款,即辦理生源地貸款,也可在借款人就讀學校所在地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即辦理就讀地貸款;在貸款期限方面,商業助學貸款的期限原則上為借款人在校學制年限加6年,給予貸款學生合理的儲蓄積累週期和相應的還款週期;在利率設定方面,商業助學貸款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政策執行,原則上不上浮;在還款方式方面,《辦法》規定了借款人在校期間可申請暫不付利息,而實行利息本金化,在校期間的利息按年計入次年度本金;金融機構還可給予貸款學生一定的寬限期,以緩解學生畢業找工作和其他期間內臨時性的還款壓力。

    問:《辦法》針對商業助學貸款風險管理方面有哪些舉措?

    答:《辦法》除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基本的貸款風險管理要求之外,專門提出了建立助學貸款違約通報制度。對此,銀監會已經于2008年1月正式建立了助學貸款違約統計制度,定期收集、匯總助學貸款違約客戶情況,並向有關機構共享,助學貸款違約統計制度有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更全面地掌握貸款人信息,防範相關風險。同時,有利於促進貸款人樹立信用意識,這為構建助學貸款發展良好信用環境提供了有益支持。

    問:銀監會今後還將採取哪些措施規範和促進商業助學貸款業務發展?

    答:隨著國家“科教興國”戰略的不斷深化,全民教育需求和與之相配套的教育金融需求也將持續提高。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國商業助學貸款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也有很多金融創新空間。銀監會將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高度,積極審慎推進商業助學貸款業務的開展。通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金配置和網點服務功能,不斷提升面向受教育群體的融資服務水平,支持我國各類人才的培養和教育事業的發展。同時,銀監會還將積極會同各有關部門加強針對助學貸款領域的聯絡協作,加強在政策性助學貸款領域的合作,推進政府、學校、銀行間的信息共享,拓展面向不同類型學校的貸款品種,創新助學貸款融資體系內涵,積極開發多元化的融資渠道,促進商業助學貸款業務的持續健康發展。此外,銀監會還將進一步完善相關法規,為商業助學貸款有序發展創造良好外部環境。 

文件鏈結:《商業助學貸款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