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
就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問題答記者問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涉及到廣大投保人的切身利益,是保險監管的核心內容。近幾年,保險監管部門在償付能力監管方面採取了一系列強有力的政策措施,保證了保險行業的穩定、健康、快速發展。日前,中國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00%的公司為償付能力不足公司,那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是否意味著公司資不抵債,將導致破産?
答:償付能力充足率是反映保險公司某一時點資本是否充足的金融監管指標,類似于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不足並不意味著保險公司資不抵債,也不意味著保險公司會破産。
償付能力是一個動態變化過程,某些保險公司可能會在發展過程中由於未及時補充資本、業務發展較快等因素出現償付能力不足的現象,但保險監管部門及時採取監管措施,保險公司迅速整改,各項措施到位,償付能力不足的狀況就會得到有效解決。
問:償付能力充足率由哪些因素決定?
答: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也就是公司資本充足狀況,它受很多因素影響,這些因素可以分為兩類:
第一類是公司外部因素影響,主要有股東增資、發行次級債、資本市場波動、宏觀調控等因素;
第二類是公司內部因素影響,主要有公司經營戰略、機構佈局、業務發展速度、業務質量、內部風險管理機制、投資收益、費用控制水平等等。
因此,償付能力充足率是保險公司風險的綜合體現,內外部主客觀因素都會影響償付能力充足率。對償付能力充足率發生不利變化的保險公司,應當針對變化的原因,綜合整治,統籌解決。
問:如果保險公司出現償付能力不足,保監會採取那些措施?保險公司又會怎麼做?
答:根據保監會有關規定,保險公司如果出現償付能力不足,保監會可以採取的監管措施有九類,例如,責令增加資本金或者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限制業務規模,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接管等。
如果出現償付能力不足,保險公司除了必須按照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管措施進行整改外,還可以採取其他一些措施改善償付能力,如公司自我調整機構數量和業務發展速度,加強內控,控製成本費用支出等。
即使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保監會也會根據情況採取一些措施預防公司出現償付能力不足。例如,根據保監會規定,對於償付能力雖然充足,但充足率較低(即在100%-150%之間)的保險公司,保監會可以要求此類公司提交和實施預防償付能力不足的計劃。對於償付能力雖然充足,但存在重大償付能力風險的公司,中國保監會可以要求其進行整改或者採取必要的監管措施。
從近幾年監管實踐看,很多保險公司已經有較強的資本管理意識,能夠及時預測公司未來償付能力,並採取增資等有效措施維持和提高償付能力。
問:如果償付能力不足,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將會受到哪些影響?
答:對於償付能力不足的公司,保監會將及時採取監管措施,使公司償付能力達標,對被保險人利益不會産生不利影響。
如果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長期無法提高,出現破産的情況,現行法律法規也對被保險人利益保護有特殊的安排。根據《保險法》規定,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公司被依法撤銷或依法宣告破産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壽險業務的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産,其清算財産不足以償付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將提供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