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國家質檢總局負責人就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修改答記者問
2009年1月24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公佈了《關於修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根據該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佈。新修改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針對大家關心的一些問題,記者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國家質檢總局負責人。
一、問:《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自2003年6月1日實施,5年多來社會各方反映效果較好,為什麼要作出修改?
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是第一部關於我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專門法規。這部條例規定了特種設備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全過程安全監察的基本制度。5年多來,這部條例對於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鍋爐、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等特種設備數量急速增長,其節能管理和安全管理問題日益突出。經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六條規定:“對高耗能的特種設備,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實行節能審查和監管”。同時,實踐中特種設備事故的預防和調查處理與一般的生産安全事故差異較大,具有很強的專業性,需要對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主管部門和事故分類標準等作出專門規定。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特種設備管理的實際情況和這兩部法律、行政法規,有必要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進行修改,明確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的相關制度,落實並加強特種設備節能減排的措施和相關制度。
二、問:針對您剛才提到的問題,條例主要作了哪些修改?
答:一是根據節能減排的要求,增加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管理的規定;二是適應特種設備事故調查的實際需要,增加特種設備事故分級和調查的相關制度;三是按照行政許可便民高效的原則,將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行使的部分行政許可權下放給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四是將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特種設備無損檢測的安全監察明確納入條例調整範圍,鼓勵實行特種設備責任保險;五是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三、問: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管理制度是這次條例修改的重要內容,我國特種設備耗能情況怎樣?條例在這方面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答:特種設備節能減排空間巨大,據統計,2007年全國耗煤25.8億噸,其中鍋爐耗煤22億噸,佔85.3%。換熱壓力容器、電梯等特種設備也具有較大的節能空間。為了滿足特種設備節能減排工作的實際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條例在特種設備設計、製造、使用、檢驗檢測等環節,增加了有關特種設備節能管理的規定:
一是,規定特種設備生産、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同時,明確特種設備生産、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
二是,根據節能減排需要技術和資金支持的特點,明確提出國家鼓勵特種設備節能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和推廣,促進特種設備節能技術創新和應用,並規定特種設備生産、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保證必要的安全和節能投入。
三是,從特種設備生産環節強化對特種設備能效的管理,規定特種設備生産單位對其生産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不得生産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
四是,從使用環節嚴格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和作業人員的管理,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從事鍋爐清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鍋爐清洗,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鍋爐清洗過程監督檢驗。
五是,加強對特種設備的檢驗檢測和日常安全監察,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發現能耗嚴重超標的,應當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並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在用的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的,應當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使用單位及時予以糾正。
四、問:特種設備事故調查有什麼特殊性?條例在特種設備事故分級和調查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特種設備,特別是電梯、大型遊樂設施、客運索道、鍋爐等廣泛使用於公共場所和人員密集地區,一旦發生事故,往往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並會産生惡劣的社會影響,需要加強預防和及時處理。考慮到特種設備事故預防和調查處理的專業性以及與一般生産安全事故的差異,條例總結實踐中的成熟做法,根據《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增設專章規定特種設備事故的預防和調查處理:
一是,根據特種設備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中斷運行時間、受事故影響人數等情形,將特種設備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級。
二是,根據特種設備事故的特點,規定應急預案、應急演練和事故分析及評估制度,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專項預案,並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同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發生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並根據特種設備的管理和技術特點、事故情況對相關安全技術規範進行評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訂的,應當及時予以制定或者修訂。
三是,完善事故報告制度,規定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應當儘快核實有關情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並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四是,明確事故調查主體,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較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五是,規定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復,並報上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有關機關應當按照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五、問:條例在完善法律責任方面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答:根據特種設備政處罰的實施情況,條例對有關法律責任主要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完善和修改:
一是強化特種設備行政許可證後監管,針對已經取得許可的單位或者人員的有關違法行為,增加了撤銷其相應許可的行政處罰。
二是完善了與特種設備事故相關的法律責任,加大了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或者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處罰。
三是,針對特種設備生産、使用單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的違法行為,增加了行政處罰。
四是,明確規定對使用未取得生産許可的單位生産的特種設備或者將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俗稱“土鍋爐”、“土壓力容器”)使用的行為,予以沒收使用設備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此外,條例還對新增的節能管理、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監察等規定,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