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政策法規解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9月04日   來源:文化部網站

《文化部關於加強和改進網絡音樂內容審查工作的通知》解讀

    近年來,我國網絡音樂迅速發展,通過信息網絡欣賞和消費音樂日漸成為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文化産品消費方式。但是,網絡音樂在不斷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特別是部分經營單位擅自傳播未經文化部內容審查的進口網絡音樂産品;部分網絡音樂産品格調不高、內容低俗,甚至少數網絡音樂産品中出現違法違規內容;侵權盜版、非法鏈結等侵犯知識産權的現象仍然比較嚴重;網絡音樂市場行為和交易秩序缺乏監管和規範。

    為進一步推動網絡音樂發展,規範網絡音樂經營,切實落實《文化部關於網絡音樂發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精神,2009年8月26日,文化部印發了《文化部關於加強和改進網絡音樂內容審查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31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著眼于網絡音樂管理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情況、新問題,力求解決當前網絡音樂管理面臨的突出問題。有以下幾方面顯著的特點:

    一、  進一步明確網絡音樂的定義

    《通知》進一步明確了網絡音樂的定義和涵蓋的範圍。對網絡音樂的內涵和外延做出如下界定:“網絡音樂是指用數字化方式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固定通信網等信息網絡,以在線播放和網絡下載等形式進行傳播的音樂産品,包括歌曲、樂曲以及有畫面作為音樂産品輔助手段的MV等。”

    上述界定,明確了網絡音樂管理工作的管理對象,指出網絡音樂是以數字化方式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的音樂産品,其特點是産品沒有物質實體,是信息網絡傳播技術與音樂內容相結合的産物,它不僅包括通常意義上的歌曲、樂曲等音樂産品的數字化形態,還包括為表現音樂産品內容而輔以畫面的MV、Flash等。《通知》中所指的“信息網絡”是包括互聯網、移動通信網、固定通信網等各種能夠實現互聯互動、即時傳播、共享共用的信息化網絡。

    二、規範網絡音樂市場秩序

    當前,網絡音樂的管理面臨網絡音樂産品內容良莠不齊、市場行為缺乏監管、交易規則缺乏規範、侵權盜版現象嚴重等突出問題,《通知》著眼于制度建設,從依法行政的角度為網絡音樂的管理提供依據,主要解決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是加強網絡音樂經營主體管理。《通知》明確指出從事網絡音樂産品的相關經營活動,必須是經文化部批准設立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通知》同時對網絡音樂經營活動進行了細化,包括網絡音樂産品的製作、發佈、傳播(含直接提供音樂産品鏈結方式)、進口等。

    二是加強網絡音樂內容管理。按照文化部三定方案的規定,文化部負責“在使用環節對進口互聯網文藝類産品內容進行審查”,“承擔網絡音樂美術娛樂、網絡動漫(不含網絡視聽中的動漫節目)、網絡演齣劇(節)目、網絡表演業務和手機音樂的前置審批工作”。為落實以上規定,《通知》強調“經營單位經營網絡音樂産品,須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或備案”,針對進口網絡音樂,要求“必須經文化部內容審查通過後,方可投入運營”。按照《通知》要求,文化部將加強網絡音樂內容管理,對進口網絡音樂産品進行內容審查,對國産網絡音樂産品進行內容備案。通過加強網絡音樂內容管理,禁止含有淫穢、色情、暴力、迷信和危害民族風俗等危害社會公共道德的網絡音樂産品的傳播,從而凈化我國網絡音樂市場。

    三是加強進口網絡音樂報審主體管理。《通知》對進口網絡音樂産品進行了界定並對進口網絡音樂報審主體進行了明確,《通知》要求,只有直接獲得進口網絡音樂産品獨家且完整的在中國內地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或代理權的經營單位具備報審資格。

    四是規範進口網絡音樂交易規則。《通知》對進口單位與境外網絡音樂版權人簽訂的網絡音樂進口合同(協議)進行了一系列規定,提出了嚴格要求。例如:進口網絡音樂的授權期應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合同(協議)標的物為音樂産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合同(協議)應在文化部內容審查通過後方可生效執行等。《通知》還規定,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網絡音樂産品參照進口網絡音樂産品報審。

    五是加強對網絡音樂的知識産權保護。《通知》要求在改進政府服務,提高審查效率,為企業的合法經營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的同時,對從事違法網絡音樂經營活動和提供違法網絡音樂産品的經營單位依法開展監管和查處工作。

    六是加強對音樂産品搜索服務的管理。《通知》明確指出“直接提供音樂産品鏈結方式”的傳播行為是網絡音樂經營活動,須由經文化部批准設立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進行經營。經營單位要確保通過該種方式傳播的是經文化部內容審查通過後投入運營的音樂産品。

    三、創新審查模式,明確審查程序和要求

    鋻於市場中未經內容審查的網絡音樂數量巨大,為便於經營單位報備網絡音樂産品,《通知》著力於為經營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內容審查服務,對審查模式進行了以下創新:

    一是引入科技手段簡化報審程序。為便於經營單位準備相關的報審材料,節省經營單位的報審時間和成本,文化部引入科技手段簡化報審程序,開發了“文化部網絡音樂報備系統”。經營單位經文化部核實報審資格並獲得文化部發放的報審密鑰後,可通過互聯網直接下載報審軟體並通過報審軟體開展網絡音樂報審工作。

    二是建立“快速審查通道”制度。目前,隨著音樂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信息網絡逐漸成為經營單位宣傳、推廣、銷售其音樂産品的重要渠道,許多歌曲通過信息網絡進行首發或者同步發行。《通知》針對此類“對內容審查有特殊時限要求的音樂産品”建立了快速審查通道制度,經營單位可在報審軟體中選擇“快速報審”通道功能並註明申請特殊處理的原因,文化部將在確認受理後3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三是對同一音樂産品的內容不進行重復審查。由於音樂産品的傳播渠道不同,同一進口音樂産品可能在以網絡音樂形式進行傳播前已通過其他相關部門內容審查並正式出版發行,為避免內容重復審查,《通知》強調“對已通過其他相關部門內容審查,並正式出版發行的進口音樂産品,進口單位可提供相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文化部核實後准予以網絡音樂形式進行傳播並對內容審查程序予以簡化。”

    此外,《通知》對進口網絡音樂産品內容審查和國産網絡音樂産品備案程序及申報材料進行了具體説明。《通知》還要求,已經在我國境內傳播未經內容審查的進口網絡音樂産品,須由經營單位按照《通知》的要求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文化部報審。

    四、明確網絡音樂經營企業責任

    (一)企業須建立自審自查制度。

    《通知》在網絡音樂內容自審自查方面明確了企業責任,要求網絡音樂經營單位建立網絡音樂內容自審制度,要設置專門部門負責本單位經營的網絡音樂內容的審查工作。進口網絡音樂産品經營單位要對擬進口的網絡音樂産品的內容進行初審,並將自審意見通過“報審系統”報文化部。

    (二)對網民上傳的自行編創和表演的網絡音樂不進行內容審查。

    文化部對網民自行編創和表演的網絡音樂不進行內容審查。經營國産網絡音樂的單位,特別是提供網民自行編創和表演等網絡音樂上傳服務的經營單位,應嚴格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對網絡音樂內容加強審查,確保所提供的網絡音樂內容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