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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6月29日   來源:人民日報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意見》
化解社會矛盾調解為處理案件首選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記者就此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

    以案結事了為目標

    《意見》要求,各級法院要深刻認識調解在有效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中所具有的獨特優勢和重要價值,切實轉變重裁判、輕調解的觀念,把調解作為處理案件的首要選擇,自覺主動地運用調解方式處理矛盾糾紛。要把調解貫穿于立案、審判和執行的各個環節,貫穿于一審、二審、執行、再審、申訴、信訪的全過程,把調解主體從承辦法官延伸到合議庭所有成員、庭領導和院領導,把調解、和解和協調案件範圍從民事案件逐步擴展到行政案件、刑事自訴案件、輕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和執行案件,建立覆蓋全部審判執行領域的立體調解機制。

    “案結事了”是調解的目標,因此正確處理好調解與裁判這兩種審判方式的關係,將考驗廣大法官的智慧。廣大法官要根據每個案件的性質、具體情況和當事人的訴求,對於有調解可能的,要盡最大可能促成調解;對於沒有調解可能的、法律規定不得調解的案件,要儘快裁判,充分發揮調解與裁判兩種手段的作用。

    九類民事案件將成調解重點

    《意見》明確提出,人民法院要下大力氣做好九類民事案件的調解工作。這九類民事案件分別是:事關民生和群體利益、需要政府和相關部門配合的案件;可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群體性案件、集團訴訟案件、破産案件;民間債務、婚姻家庭繼承等民事糾紛案件;案情複雜、難以形成證據優勢的案件;當事人之間情緒嚴重對立的案件;相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適用法律有一定困難的案件;判決後難以執行的案件;社會普遍關注的敏感性案件;當事人情緒激烈、矛盾激化的再審案件、信訪案件。

    《意見》強調,當事人選擇非訴訟調解的,應當暫緩立案;當事人不同意選擇非訴訟調解的,或者經非訴訟調解未達成協定,堅持起訴的,經審查符合相關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要進一步加強與人民調解組織、行政調解組織以及其他調解組織的協調與配合,有條件的基層法院特別是人民法庭應當設立訴前調解工作室或者“人民調解窗口”,充分發揮訴前調解的案件分流作用。

    《意見》要求,立案階段的調解應當堅持以效率、快捷為原則,避免案件在立案階段積壓。適用簡易程序的一審民事案件,立案階段調解期限原則上不超過立案後10日;適用普通程序的一審民事案件,立案階段調解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0日,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再延長10日。延長的調解期間不計入審限。

    對三類再審案件要盡力促成調解和解

    對於再審案件的調解工作,《意見》指出,對歷時時間長、認識分歧較大的再審案件,當事人情緒激烈、矛盾激化的再審案件,改判和維持效果都不理想的再審案件,要多做調解、協調工作,盡可能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和解協議。

    《意見》強調,對抗訴再審案件,可以邀請檢察機關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對一般再審案件,可以要求原一、二審法院配合進行調解;對處於執行中的再審案件,可以與執行部門協調共同做好調解工作。(記者 白 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