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稅務總局、財政部負責人就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修訂
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修訂後的《發票管理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大家理解修訂後的《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內容,國務院法制辦、稅務總局、財政部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問:《發票管理辦法》修改的主要背景是什麼?
答:原發票管理辦法自1993年12月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發佈施行以來,對加強稅源監控、保證稅收收入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管理辦法在執行中出現了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制售和使用假發票、不依法開具發票等違法行為花樣翻新且日益嚴重,管理辦法規定的防控措施亟待相應完善;二是對發票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偏輕,難以有效懲處和制止發票違法行為。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對管理辦法作了修改。
問:為防止假發票的製作、擴散和使用,《發票管理辦法》增加了哪些規定?
答:近年來,製作、兜售、使用假發票的現象比較嚴重。《發票管理辦法》根據新情況,增加規定:禁止非法代開發票;不得介紹他人轉讓發票;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發票的,不得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和運輸;不得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並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同時,《發票管理辦法》簡化了發票領購程序,從正面引導納稅人合法使用發票,拒用假發票。比如:取消了發票領購環節的資格審核程序,規定納稅人憑稅務登記證、身份證明和發票專用章印模即可辦理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稅務機關也可以委託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問:為有效防範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發票管理辦法》作了哪些規定?
答:《發票管理辦法》對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作了進一步細化,增強可操作性,並增加規定運用信息技術手段有效防範虛開發票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或者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目前比較常見的虛開行為是在發票聯多開金額(多報銷)而在記賬聯和存根聯上少開金額(少繳稅),形成“大頭小尾”,很難一一查證。近幾年,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推廣使用稅控裝置,並試點通過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稅務機關也可借此直接監控納稅人開具的發票聯信息,不必再依賴記賬聯和存根聯信息,效果較好。因此,《發票管理辦法》增加規定: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並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同時,對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也作了進一步規範。
問:為加大對發票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發票管理辦法》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進一步加大對發票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發票管理辦法》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提高了對發票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對虛開、偽造、變造、轉讓發票違法行為的罰款上限由5萬元提高為50萬元,對違法所得一律沒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對發票違法行為及相應的法律責任作了補充規定,包括:對非法代開發票的,與虛開發票行為負同樣的法律責任;對知道或應當知道是私自印製、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的,以及介紹假發票轉讓信息的,由稅務機關根據不同情節,分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所得一律沒收。三是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以發揮社會監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