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個縣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審計調查結果》公告答記者問
2011年2月16日,審計署向社會公告了《45個縣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審計調查結果》。結合此次審計調查有關情況,審計署社會保障審計司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我們看到審計署關於45個縣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審計調查結果的公告,請您介紹一下此次審計調查工作的背景是什麼?
答:民生問題一直是審計關注的重點內容,關注民生、服務民生、保障民生是審計機關發揮建設性作用的重要途徑。我國傳統的農村合作醫療形成于50年代,進入80年代以後,農村的經濟體制和社會狀況發生了顯著變化,傳統的合作醫療解體,廣大農民又成為自費醫療的群體。隨著醫藥費用的快速增長,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越來越突出。為減輕農民的疾病經濟負擔,中共中央、國務院于2002年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要求在全國逐步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目標是到2010年在全國建立基本覆蓋農村居民的新農合製度,減輕農民因疾病帶來的經濟負擔,提高農民的健康水平。新農合製度2003年開始試點,2008年在全國開展,至今已經運行了八年,政策目標是否實現、政策執行中還存在什麼突出問題、如何進一步完善制度成為黨中央、國務院及社會各方關注的重點。正是在這種背景下,為充分發揮審計在保障國家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維護民生安全,審計署組織瀋陽等9個特派辦對遼寧等9省區2009年至2010年5月新農合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以及新農合政策措施的執行落實情況進行了審計調查。
問:請問此次審計調查的目的和關注重點是什麼?
答:此次審計調查的目的是進一步摸清新農合基金總體規模,揭露新農合基金籌集、使用、管理和新農合及相關配套政策落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切實有效的改進建議,促進農村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問:從此次審計調查情況看,新農合基金管理及政策落實總體情況如何?存在哪些突出問題?
答:從審計調查情況看,新農合製度較好的完成了政策目標,基本實現了農村地區全覆蓋,切實緩解了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減輕了農民因疾病帶來的經濟負擔,給農民帶來了實實在在的好處,促進了農村基層衛生條件的改善和服務質量的提高,同時也為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奠定了基礎。新農合基金的管理使用總體情況也是好的,但也存在少量違紀違規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個別縣市政府有關部門擠佔挪用新農合基金用於發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等;二是少數縣市新農合經辦機構審核把關不嚴擅自擴大補償範圍和提高補償標準;三是部分鄉鎮衛生院利用虛假病歷獲取新農合補償。另外,審計調查也發現在新農合政策執行和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需要研究解決的問題,如基本藥物制度中的藥品採購有待進一步規範、新農合製度的保障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信息化建設有待進一步加強等。對審計調查發現的問題,我們已依法出具了審計調查報告,各地進行了積極整改,相關部門也在積極研究完善制度。
問:從審計的角度看,出現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答:這些問題的出現,從根本上講,一是個別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和經辦機構執行財經紀律意識不強;二是少數經辦機構日常工作管理薄弱,職責履行不到位,對補償報銷審核把關不嚴;三是鄉鎮衛生院同時履行醫療機構和經辦機構雙重職能,未實現管辦分離,醫療服務行為缺乏有效監督和責任追究,醫患之間缺少必要的制約機制。
針對上述情況,我們建議各級地方政府應加強基層經辦機構工作能力建設,強化定點醫療機構監管,完善基金監管機制和內部控制制度,提高新農合基金監管質量;建立科學合理的基層醫療機構考核激勵制度,探索建立責任追究和醫患制約機制,規範基層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行為。
問:針對這次審計調查發現的問題,各地整改情況怎樣?
答:相關部門及9省高度重視並積極配合審計調查工作,對審計調查發現的問題,迅速採取措施,認真進行整改。一是及時部署,切實做到“邊審邊改”。如截至2011年1月10日,遼寧等3省共5個縣已積極糾正了挪用新農合基金的行為,整改完成率達到97.88%。二是嚴格問責,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目前,江蘇等4省已對10名責任人作出處理。三是舉一反三,完善制度,規範管理,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根據審計建議,安徽等3省已就衛生院管理、信息系統等方面出臺了一系列規章制度。
問:下一步審計署對社保審計有哪些打算?
答:我們根據中央制定“十二五”規劃建議的精神,結合社保審計工作實際,研究了社保審計下一步的工作重點:一是把保障民生、促進就業、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作為審計重點;二是從促進完善符合國情的住房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出發,進一步加大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棚戶區改造資金、公共租賃住房資金的審計;三是為促進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城鎮職工和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加大對全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審計調查;四是為促進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對城鎮職工、城鎮居民、農村居民的醫療保險開展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