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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7月09日   來源:新華社

我國立法加強“三公經費”預算編制與支出
——國務院法制辦、國管局負責人就《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7月9日電(記者 劉奕湛 崔靜)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機關事務管理條例》。條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國管局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首個專門規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的行政法規

    問:為什麼要制定機關事務管理的專門行政法規?

    答:機關事務工作主要包括對保障機關正常運行所需經費、資産和服務的管理,是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方面。長期以來,社會各方面對此高度關注,但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規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機關事務管理,規範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促進廉政建設,有必要制定條例。

    條例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

    問:條例對其適用範圍是如何規定的?

    答:針對當前機關事務管理的實際情況,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其他國家機關和有關人民團體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其他國家機關主要包括各級人大和政協機關、各級法院和檢察院等,有關人民團體主要包括文聯、作協、殘聯、科協、友協、貿促會、紅十字會、民主黨派等。這些機關和團體的運行經費也都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

    嚴控“三公經費”規模和比例

    問:條例對機關運行經費管理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答:加強機關運行經費管理,是規範機關事務工作的關鍵環節。為此,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組織制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採用定員定額方式編制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嚴格控制“三公經費”的規模和比例。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制定“三公經費”支出計劃,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支出統計報告和績效考評制度,組織開展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評價等工作。

    不得採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

    問:條例對政府採購作了哪些規定?對機關資産管理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嚴格規範政府採購活動,條例規定:政府各部門應當採購經濟適用的貨物,不得採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對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由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採購的項目,政府各部門不得違反規定自行採購或者以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政府集中採購。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縮短採購週期,提高採購效率,降低採購成本,保證採購質量。政府集中採購貨物和服務的價格應當低於相同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

    加強機關資産管理,是防止資産閒置浪費、提高使用效益的基本要求。為此,條例主要作了3方面規定:一是建立健全機關資産管理制度和配置標準。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資産管理的規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節能環保要求和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分類制定機關資産配置標準。二是加強機關用地和辦公用房管理。政府各部門辦公用房的建設和維修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維修標準,符合簡樸實用、節能環保、安全保密等要求。政府各部門不得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未經批准不得租用辦公用房。三是強化公務用車管理。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準,建立健全公務用車配備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或者超標準租用車輛,不得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不得借用、佔用下級單位和其他單位的車輛,不得接受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贈的車輛。

    控制會議數量 充分利用網絡視頻等方式召開會議

    問:條例對機關服務管理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答:加強機關服務管理,是保障公務、杜絕浪費、降低成本的基礎性工作。為此,條例提出了3方面要求:一是完善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制度,明確機關後勤服務項目和標準。縣級以上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制度,確定機關後勤服務項目和標準,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後勤服務資源。政府各部門不得超出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提供後勤服務。二是嚴格規範公務接待工作。各級政府應當按照簡化禮儀、務實節儉的原則管理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國務院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政府機關公務接待的相關制度和中央國家機關公務接待標準。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公務接待的範圍和標準。政府各部門和公務接待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制度和標準。三是加強會議和因公出國(境)管理。各級政府應當控制會議數量、規模和會期,充分利用機關內部場所和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方式召開會議。政府各部門應當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和人員數量、在國(境)外停留時間,不得安排與本部門業務工作無關的考察和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