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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0月22日   來源:法制辦

國務院法制辦、交通運輸部負責人就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2012年10月13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了《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記者就條例有關問題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和交通運輸部負責人。

    問:為什麼要制定這個條例?

    答:水路運輸具有運量大、成本低、污染少等特點,對於大宗物資的遠距離運輸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需要大力發展。

    國務院1987年發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對推動國內水路運輸的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其中不少規定已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實際已不適用;條文的規定也過於粗略,可操作性不強。為了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相適應的水路運輸市場法律制度,依法規範水路運輸經營活動,促進水路運輸業健康發展,經廣泛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制定了新的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問:從事水路運輸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答:按照條例的規定,從事水路運輸經營活動應當遵守的規定主要包括:

    (一)遵守有關市場準入的規定。為了從源頭上保障水路運輸活動的安全有序進行,條例規定,申請從事水路運輸經營業務,應當在船舶性能、船員資質和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符合規定的標準和條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發給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後,方可在許可範圍內從事相應的水路運輸經營活動。條例對申請從事經營水路運輸活動應具備的條件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審批程序、時限等作了明確規定。

    (二)遵守有關規範水路運輸經營行為的規定。為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的正常秩序,保障運輸過程中的安全,維護旅客、貨主的合法權益,條例從水路運輸經營者在保證船舶適航,禁止超載運輸,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為旅客提供良好服務並保證旅客運輸安全,遵守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履行班輪運輸的相關義務,以及依法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重點保障緊急、重要的軍事運輸和關係國計民生的緊急運輸等方面,對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的經營行為規範作了明確規定。

    當然,從事水路運輸活動還應嚴格遵守有關海上交通安全、內河交通安全、船舶管理、船員管理以及反不正當競爭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切實做到依法經營。

    問:政府對水路運輸市場可以採取哪些必要的調控措施?

    答:水路運輸市場的資源配置,應當主要由市場機制發揮作用。對市場機制不能有效發揮作用,確需政府採取必要調控措施的,應當規範化、制度化,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總結近年來為維護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航道資源合理有效利用而採取必要調控措施的成功經驗,條例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對水路運輸市場採取的調控措施作了規定:

    一是,為保障水路運輸安全,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水路運輸市場監測情況,決定在特定的旅客班輪運輸和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運輸航線、水域暫停新增運力許可。採取上述運力調控措施,應當在開始實施的60日前向社會公告,説明採取措施的理由以及採取措施的範圍、期限等事項。

    二是,針對內河運輸中部分老舊船舶技術標準過低,船型過於雜亂,既不利於保障安全和節能減排,也嚴重影響航道和通航設施通過能力,大大降低了部分主要內河航道通行效率的突出問題,總結近年來主要採用經濟手段引導內河船舶實行船型標準化的成功經驗,條例規定:國家根據保障運輸安全、保護水環境、節約能源、提高航道和通航設施利用效率的需要,制定並實施新的船舶技術標準時,對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標準但符合原有標準且未達到規定報廢船齡的船舶,可以通過採取資金補貼等措施,引導、鼓勵經營者進行更新、改造;需要強制提前淘汰的,應當對船舶所有人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