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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0月30日   來源:法制辦

國務院法制辦、質檢總局負責人就
《缺陷
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2012年10月22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佈《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質檢總局負責人就《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還要出臺《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

    答:2004年3月,國家質檢總局等四部門發佈了《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我國開始實行缺陷汽車産品召回制度。截至2011年底,共實施召回419次,累計召回缺陷汽車産品621.1萬輛,對保證汽車産品使用安全,促使生産者高度重視和不斷提高汽車産品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從實踐中看,管理規定在召回程序、監管措施等方面也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尤其是管理規定作為部門規章,受立法層級低的限制,對隱瞞汽車産品缺陷、不實施召回等違法行為的處罰過低(最高為3萬元罰款),威懾力明顯不足,影響召回制度的有效實施。為此,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將部門規章上升為行政法規,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國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保障汽車産品的使用安全十分必要。

    問:在什麼情況下應當召回汽車産品?

    答:批量性汽車産品存在缺陷是汽車産品召回的法定原因,所謂缺陷,是指由於設計、製造、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在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産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生産者對其製造的汽車産品質量負責。具體而言,對在中國境內製造、出售的汽車産品存在缺陷的,由生産者負責召回,進口汽車産品存在缺陷的,由進口商負責召回。

    對“缺陷”以外的汽車産品質量問題,由生産者、銷售者依照産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等相應的法律責任。

    問:條例對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程序作了哪些方面的規定?

    答:召回程序是否明確具體,是否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是確保生産者履行召回責任的前提。對此,條例從以下三個方面作了規定:

    一是明確了召回啟動程序。生産者獲知汽車産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確認汽車産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産、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産品,並實施召回;國務院産品質量監督部門經缺陷調查認為汽車産品存在缺陷的,也應當通知生産者實施召回。生産者認為其汽車産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國務院産品質量監督部門提出異議,國務院産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技術檢測或者鑒定。生産者既不按照通知實施召回又不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或者經國務院産品質量監督部門組織論證、技術檢測或者鑒定確認汽車産品存在缺陷的,國務院産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責令生産者實施召回,生産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産、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産品,並實施召回。

    二是規定了召回實施程序。生産者實施召回,應當按照國務院産品質量監督部門的規定制定召回計劃,並按照召回計劃實施召回。對實施召回的缺陷汽車産品,生産者應當及時採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缺陷。國務院産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對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督,並組織與生産者無利害關係的專家對生産者消除缺陷的效果進行評估。

    三是規定了召回報告程序。生産者應當按照國務院産品質量監督部門的規定提交召回階段性報告和召回總結報告。

    問:條例對違法行為規定了哪些處罰措施?

    答:針對生産者召回缺陷汽車産品存在的違法行為,條例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在提高罰款額度的同時,增加了吊銷行政許可等處罰措施。特別是針對生産者未停止生産、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産品,隱瞞缺陷情況,拒不召回等嚴重違法行為,條例規定對生産者處以缺陷汽車産品貨值金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這樣規定,可以有效促使生産者履行缺陷汽車産品的召回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