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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規定長城辟為遊覽區應具備四方麵條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30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長城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76號)已經公佈,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為幫助廣大網民更好地理解《條例》的主要內容,10月30日上午10時,國家文物局副局長童明康將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進一步做好長城保護工作"的問題進行在線訪談。

    網友:此次出臺的《長城保護條例》確立了哪些主要制度?

    童明康:《長城保護條例》確立的主要制度有長城保護總體規劃制度,對長城旅遊開發活動加以規範的制度,長城的“四有”措施的落實制度和長城保護的社會參與制度。長城保護總體規劃制度是《長城保護條例》的重要內容,條例規定,國家實行長城保護總體規劃制度,國家文物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長城保護的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長城保護總體規劃應當明確長城保護的標準和保護的重點,分類確定保護措施,並且制定禁止在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長城段落,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都應當落實長城保護總體規劃規定的保護措施。

    《長城保護條例》同時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禁止工程建設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在長城保護控制地帶或者長城保護總體規劃未禁止工程建設的保護範圍內,經營工程建設也應當依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依法進行審批。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繞過長城,無法繞過的應當採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過長城。無法挖掘地下通道的,應當採取假設橋梁的方式通過長城。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工程建設都不得拆除、穿越和遷移長城,這是關於規劃方面的規定。

    為了對長城的旅遊、開發進行規範,《長城保護條例》規定,將長城辟為參觀遊覽區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原狀保護的原則,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安全狀況適宜公眾參觀、瀏覽。第二,已經落實了“四有”措施,第三,符合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長城保護條例》還規定了相應的備案程序,並明確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按照核定參觀遊覽區的旅遊容量指標。第三,根據部分省、市利用護林員、土地承包戶等保護長城的實際做法和經驗,《長城保護條例》規定,地處邊遠,沒有利用長城的段落所在的地縣級人民政府或者文物主管部門可以聘請長城保護員對長城進行巡查和看護,並對長城保護員給予適當補助。第四,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長城遭受破壞的都應當有責任向保護機構或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文物主管部門進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