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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批准上合組織成員國長期睦鄰友好合作條約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張曉松、王茜)中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24日開始審議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批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長期睦鄰友好合作條約》的議案。這一條約是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經過友好談判達成的。

    受國務院委託,外交部副部長武大偉24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就這一議案作了説明。

    武大偉説,上海合作組織是由中國發起、在中國境內成立、以中國城市命名、總部設在中國境內的政府間區域組織。自2001年6月成立以來,上海合作組織對維護地區穩定,促進各成員國之間在政治、經濟和文化領域的合作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2007年8月上海合作組織比什凱克峰會上,胡錦濤主席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元首共同簽署了睦鄰友好合作條約。目前,其他成員國正在履行國內審批程序。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長期睦鄰友好合作條約》由序言和26條正文組成,闡述了締約各方“和平共處、世代友好”,致力於使本組織所在地區成為和平、合作、繁榮、和諧地區的宗旨和原則;重申締約各方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和平解決分歧、不允許利用本國領土從事損害其他締約方的活動,不參加任何針對其他締約方的聯盟或集團,不支持任何敵視其他締約方的行動,在涉及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安全、發展等重大問題上互相支持;強調締約各方將致力於維護和鞏固國際和平與安全,在維護和提高聯合國作用、維護地區穩定方面加強協調和合作;全面確定了締約各方在政治、國防、司法、經濟、文化、教育、環保、救災等各領域合作的原則、方向和重點;規定了條約的生效、修改和退出程序。

    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經審議認為,批准該條約,有利於上海合作組織的整體發展,有利於確保中國西北邊陲的長久安寧,符合中國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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