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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標準制定主體及效力與其他標準不同 具有公益性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30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08年4月30日15時,環境保護部副部長吳曉青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完善環保標準,推進環保工作”與網友在線交流。

    [網友 排隊買菜]新發佈的環保標準與其他國家標準有什麼不同?

    [吳曉青]首先,環境保護標準最突出的特點是公益性,即標準是為保護公眾利益和社會福利而制定的,標準制定和實施都涉及廣大社會公眾的利益。其他標準,如産品質量標準往往只涉及産品的生産者、供應商和消費者或用戶的利益,是由與産品生産、流通、使用相關的各方協商制定的,標準由各方按約定自願執行 

    第二,環境保護標準制定主體與其他標準不同,世界各國的環保標準一般都由國家立法機構或政府的環保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國家級環境保護標準由國務院環保主管部門制定,地方級環境保護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而其他標準一般由標準化機構、科研機構、企業、行業協會等制定,如德國技術標準(DIN)由德國標準研究院制定,英國國家標準(BS)由英國標準組織制定,美國國家標準(ANSI)是由美國國家標準協會制定,日本國家工業標準(JIS)由日本工業標準調查會制定。我國大多數國家標準(GB)是由國家質檢總局管理的事業單位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制定的,此外中國標準化協會標準(CAS)由中國標準化協會制定。

    第三,環境保護標準的效力與其他標準不同。環境保護標準中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依法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必須達到的技術性法規,不符合標準的行為要承擔法律或行政責任;其他環境保護標準為指導性標準,為規範、有效、合法地開展環保執法、監督和管理等工作,在工作中也要遵照執行。其他標準則一般為推薦性標準,由相關方自願遵守或採用合同約定的方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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