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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網友,大家好。這裡是中國政府網在線訪談。目前,《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已經實施了1個多月,為介紹兩條例相關內容,解答條例實施以來網友和媒體關注的熱點問題,今天,證監會機構部主任黃紅元和風險處置辦公室主任吳清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實施《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相關情況,與網友在線交流。歡迎兩位嘉賓。[06-16 15:00] |
[證監會機構部主任 黃紅元]各位網民,大家下午好。很高興有這個機會在這裡與大家交流,也感謝各位對機構監管工作的支持和關注。謝謝。[06-16 15:00] |
[證監會證券公司風險處置辦公室主任 吳清]大家下午好。很高興有機會跟大家在這兒見面,希望大家對《風險處置條例》相關問題儘管提出來,我盡所能和大家討論。[06-16 15:00] |
[網友 發展不息]《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目前已經實施了1個多月,實施情況如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6月1日開始實施,在新舊政策過渡階段,條例會給券商和投資者帶來怎樣的影響?[06-16 15:01] |
[黃紅元]《證券公司監管條例》頒布後是于6月1號開始實施的,條例裏面的相關內容證券行業已經在做了,就是大家熟知的,現在客戶的資金通過第三方存管,實際上在條例頒布之前,作為一次行業重大制度改革,在行業裏已經推開了,下一步還有一些細化的工作要做。除此之外,條例裏的眾多內容是對證券公司綜合治理過程中的一些好的做法,這次條例對它予以法規化。[06-16 15:01] |
[黃紅元]除此以外,條例頒布以後對整個行業發展提供了更細緻、更完備的法律基礎。無論是負責機構監管的監管人員還是證券公司行業裏面的專業人士和從業人員,也要認真學習法規,結合自身實際,不斷完善工作,梳理業務流程,工作量很大,也需要得到廣大投資者的支持。[06-16 15:01] |
[吳清]《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是證券公司綜合治理成果的總結,也是對這些年證券公司的監管和整個資本市場監管經驗的總結,同時借鑒了成熟市場的一些經驗,也考慮了下一步在資本市場發展過程中怎麼樣防範和化解證券公司的風險,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06-16 15:02] |
[吳清]《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從公佈之日起就開始實施了,實施一個月以來,證監會、證券業協會和各相關方面分別組織了系統內和行業內對兩個條例的學習,特別是對風險處置條例這塊,有些涉及到系統內、行業內以及有關部門,包括和司法部門的銜接,總體上來説,學習、貫徹落實進展比較順利。條例出臺之前,已經有30多家證券公司被實施了撤銷、關閉或者是撤銷業務許可等風險處置措施。所有這些公司現在都在運用該條例進入最後的風險處置收尾階段,應該説條例出臺是比較及時的,對於今後的工作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是對《證券法》、《公司法》、《破産法》的具體落實。[06-16 15:02] |
[網友 chinchilla]《監管條例》對賬戶實名制進行了規定,但眾所週知,我國證券市場歷史上形成了很多不合格賬戶,目前證監會正在對此進行規範。能否介紹一下賬戶規範的工作情況? [06-16 15:02] |
[黃紅元]這位網民提出的問題確實是證券市場一個比較大的問題,也是比較複雜的問題。中國證券市場建立以來,時間已經不短了,整個市場是在不斷發展過程中不斷規範和完善的,發展初期留下來的一些問題也正在逐步解決。比如賬戶前些年遺留不少問題,比如拖拉機賬戶或者是借用別人身份證開的賬戶。在市場發展中,客戶很多資料出現諸多不完善、不完備的情況。這些問題,證監會早已注意到,這些年也在研究,但是賬戶規範這個事要解決,涉及面非常寬,中國的投資者按照賬戶計算已經超過1個多億,實實在在的投資者數量也有五六千萬,這是一個海量數據。賬戶規範,涉及到這麼多人,要把這個問題解決,確實是涉及面特別廣,涉及到人的利益也特別複雜,確實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06-16 15:03] |
[黃紅元]我們這些年做了很多工作,了解行業意見,設計了比較系統的方案,從去年下半年開始,在各類公司先行試點的基礎上在全行業已經推開,這個活動也得到了投資者的理解和支持,也幫助做了很多工作。到今年4月底,經過全行業幾個月的努力,應該説這項工作已經基本完成。現在可以把賬戶分成三類:人也找不著,裏面也沒有資産,長期不使用的賬戶我們叫做休眠賬戶,這類賬戶我們經過技術處理單獨存放,以後如果有投資者想重新使用它,他可以跟有關機構聯絡,履行一定程序,符合賬戶規範的要求,規範以後就可以重新激活重新使用,這個大約有兩千萬左右。[06-16 15:03] |
[黃紅元]還有一類就是身份虛假、身份不對應,證券公司投入很多人力尋找投資者了解情況,最終有少量一批賬戶核對不了,這類賬戶我們終止交易,今後像這類投資者重新使用這個賬戶,證券公司有相應的規則,投資者當時開立使用賬戶的網點按照規則重新申請使用這個賬戶。除此以外,其他賬戶都是規範的賬戶,做到了實名制。所謂實名制就是賬戶的所有者,名稱、身份證明、賬戶編碼全部是一致的,我們稱作一一對應。賬戶規範工作是一個特別複雜的事情,能把這個工作做到這一步,沒有出現比較大的事件,首先感謝廣大投資者特別配合、特別支持,其次是證券公司也付出了艱辛的努力。據我所知,行業裏的很多從業人員,尤其是基層員工,從這項工作開始以來,去年的國慶、春節、今年的元旦等很多節假日基本上都沒有休息,他們都在一線來規範這些賬戶。在這裡,借此機會表示感謝。[06-16 15:05] |
[網友 無語博士]《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要求證券公司設立合規負責人。據了解,證監會已經要求各證券公司設立合規總監、建立合規管理制度,請問這項工作進展如何?[06-16 15:07] |
[黃紅元]應該説證券公司合規經營是證券公司能夠存在、持續經營發展的基本要求,我們通常所説的,做任何事情都要有規矩。從我們了解來看,在國外證券公司或者類似的金融機構都要建立這樣一套合規的制度,專門有一個人來負責這個事,當然內部是一個體系,公司有相應的制度,每個業務部門也有相應的專業人員,從公司董事會、股東會都有相應的授權和責任。從去年開始,推動證券公司在原來的基礎上建立一個比較完善的體系,這項工作取得一個比較大的進展。去年在全行業挑選了六七家做試點,經過嘗試,再加上這個條例的出臺,也積累了很好的經驗。條例對證券公司建立合規總監,建立合規管理制度提出了要求,這項工作已經有一定的基礎,試點公司積累的經驗和好的做法為全行業建立這套制度提供了很好的樣本。[06-16 15:08] |
[黃紅元]下一步,證監會也會結合這些情況制定一個相應的管理規定,引導證券公司建立比較完備的合規制度,從合規總監的資格、條件、開展業務的配套措施到整個公司合規的業務工作,我們會出一個規定,現在各個公司也在抓緊做準備,預計到今年年底會取得比較大的進展,基本上做到每個證券公司都初步形成這樣一套制度。[06-16 15:10] |
[網友 hotwood]《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在證券公司破産方面有哪些特殊規定?[06-16 15:12] |
[吳清]它的依據就是2006年出臺的企業破産法。破産法134條對金融機構的破産做了授權性的規定。根據這個授權規定,金融機構的破産由國務院來制定相關的具體的實施辦法。根據這個授權,《風險處置條例》專門辟出一節來講證券公司風險處置過程當中如果出現破産的問題怎麼樣跟法律銜接,作出一些特殊的規定。特殊規定有哪些呢?簡單來説,比如説在證券公司的破産過程當中,它和一般的公司不一樣,它的個人債是需要由國家來收購的,在這個條例裏明確,現階段對於證券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形成以個人為主體的個人債權人,它的債權是由投資者保護基金對它進行收購,按照相關規定,有的要打折收購,有的在金額比較低時是全額收購。這項規定與其他一般的工商企業破産是不一樣的。[06-16 15:13] |
[吳清]另外,這裡面還規定對於證券公司破産的時候,客戶保證金如果被客戶挪用也可以由國家來彌補。同時,證券公司在破産之前,它的證券類資産是要進行轉讓的,為了保證證券公司客戶的正常交易所需要的一些實物資産,包括電腦、通訊設備等,轉移客戶的同時要把這些進行轉移,這和一般的公司也是不一樣的。因為一般公司在破産之前是不能處理公司資産的,在證券公司破産之前唯一可以處理的資産就是這些證券類資産,通過行政法規把這些規範化了,過去幾年也是這麼做的,保證了證券公司破産時比較平穩,也保證了客戶的利益。[06-16 15:16] |
[吳清]這個條例還為將來可能出現的一些問題,包括證券公司破産清算和重整的報告程序,破産管理人員的指定,期貨公司參照進行風險處置等,條例裏都提供了比較明確的依據。[06-16 15:16] |
[網友 ABC]《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對證券自營業務的風險控制指標作了原則規定,證監會將如何落實相關規定?證監會對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還有哪些規定?[06-16 15:20] |
[黃紅元]這個問題問得比較專業。有一個比較複雜的背景,大家知道過去幾年,尤其是在2002年到2005年,好多證券公司做自營曾經出現過比較大的問題,有很多證券公司做自營虧損很大,造成資不抵債。所以證券公司開展自營業務應該有一套風險控制,對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要有風控指標對它進行規定。實際上在證券公司監管條例出臺之前,證監會在證券公司監管工作做了一些探索,過去幾年我們對證券公司開展自營業務已經設立了一些標準,比如我們規定證券公司開展自營業務,規模不能超過公司的凈資本,實際上這是一套指標。我們也出臺了相應的規則。除此之外,對一個證券公司開展業務應該具備的最低凈資本,凈資本和公司凈資産的比例,凈資本和每項業務規模的比例都做了相應規定,使所有業務的風險是在公司的承受範圍內,這樣能夠有效的控制證券公司自營風險。[06-16 15:21] |
[網友 大樹哥]證券經紀人該在法律上如何界定?是不是他們要先在工商取的經紀人證後,再加上證券從業資格證,就是證券經紀人。目前的經紀人,他們與非法證券好象沒有區別!但這次《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出臺後,在某種意義上是承認了證券經紀人存在的必要性,但感到還是沒有明確證券經紀人的法律地位,也沒明確相關管理機構!是該由工商局管還是證監會來管?[06-16 15:24] |
[黃紅元]這位網友談到證券經紀人的法律地位和他與各方的關係,按照我的理解談幾點。證券經紀人的概念第一次在法律上做了界定,證券公司監管條例對證券經紀人第一次進行了界定。條例第38條明確講到,經紀人是受證券公司的委託,他和證券公司之間是一種代理關係。第二,證券經紀人在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過程中代證券公司為投資人提供一些服務,但法律沒有規定證券公司必須雇傭證券經紀人來開展證券業務,而是證券公司可以按照經營方式和業務開展的需要委託公司之外的人員做證券經紀人。第三,法律規定證券經紀人首先要有證券從業人員資格,其次,要和證券公司簽定委託合同,在證券公司授權範圍內來開展業務,不能超越授權。[06-16 15:25] |
[黃紅元]這位網民談到到底誰來管,按照我的理解,從條例頒布以來,這是一個新鮮事物。但我的理解不一定對。法律規定他必須獲得證券從業資格,可能證券協會應該履行一定的管理職責,當然這個條例出臺之後,各個方面還沒有制定相應的細則,還有待下一步繼續明確。[06-16 15:30] |
[網友 聚財Sarabi]隨著行情的起伏不定,對於證券公司的霸王條款,我們又如何維權?勞動合同真能維護我們的合法權力嗎?對於傳統行業與虛擬行業勞動合同是否有所區別?[06-16 15:31] |
[黃紅元]這次法律第一次明確證券經紀人的概念,在實踐過程中有一個探索的過程,當然有些網民提出了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之間身份、地位不對等,會不會出現霸王條款,應該説這個問題提的很尖銳,大家有這個擔心我們也是可以理解的。按照我的理解,合同當事人雙方應該是平等的,從這個意義上講,大家都有相互討價還價的餘地。第二,作為證券公司和經紀人簽訂委託合同,這個行業在實踐過程中會逐步形成各方基本一致的共識,當然這可能需要一點時間,我想證券業協會可以做一些探討研究工作,如果具備條件的話,也可以制定一個供未來證券公司和經紀人簽訂委託合同的合同示範文本,進一步保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當然,既然我們參與這個市場活動,首先應該相信法律,也應該相信執法機關。證券公司和經紀人簽訂的合同應該受到合同法的保護,合同法會保護雙方公平、合法的權益,這一點大家不應該有什麼質疑。[06-16 15:32] |
[網友 fy3945]請問,被處置證券公司股東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要求參與行政清算組,為什麼條例要禁止?[06-16 15:34] |
[吳清]這個問題是一個比較現實的問題,確實很多證券公司的股東比較關心。制定條例過程中主要考慮到這樣一個因素,現在的行政清理,條例裏用的是“行政清理”,而不是“行政清算”。行政清理的概念實際上與一般公司的清算是不一樣的,它是由監管部門來組織的針對風險公司被處置之後,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對公司的賬戶進行清理,對於符合國家政策的個人債權進行收購,對被挪用的客戶交易資金進行彌補,同時還要依法追究風險公司相關人員的責任。從這個意義上來説,行政清理工作實際上是政府部門或者政府監管當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它不是一個簡單的清算。[06-16 15:36] |
[吳清]有的會提到,《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應該由股東來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組應該由董事、股東大會確定的人來組成。我想講的是,條例本身和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並不矛盾,首先概念上就不一樣,這個是行政清理,不是公司法意義上的清算。再有,在行政清理過程中排除出股東還有這樣幾個考慮,證券公司是金融企業,它是帶有公共性的,直接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國家需要出資收購個人債權,這種清理工作必須由監管部門或者行政部門來組成,股東不宜參與,其他金融機構也是這樣的。[06-16 15:37] |
[吳清]第二,《公司法》規定的清算往往是針對一般的工商企業裏資能抵債的情況,股東參與清算多數是資能抵債或者有剩餘可供分配財産的,被撤銷的證券公司進行行政清理時往往都是資不抵債,而且都是需要國家出資進行收購的,所以股東本身已經沒有權益了,所以股東也沒有理由來參與行政清理和清算。第三,被撤銷公司的股東,從過去幾年經驗來看,往往也直接或者間接的參與了風險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造成公司風險負有一定的責任,所以為追究責任,也不應該由股東參與行政清理。還有就是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在證券公司出現一定風險的時候,國務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據《證券法》限制股東的權利,我理解條例裏也限制了證券公司股東參與清算的權利。[06-16 15:40] |
[網友 山別大革命]1995年12月《人民日報》的社論説我們的股市“不規範”,進而實行了漲跌停板和“T+1”交易制度,請問我們的股市經歷了13年的發展已經規範了嗎?是否可以取消漲跌停制度並實行“T+0”交易呢?[06-16 15:43] |
[黃紅元]這個問題很有挑戰性,我把我的理解説一下。首先,1996年實施的漲跌停板制是我們交易裏的一個技術措施,這個技術措施或者交易規則與市場是否規範,按我的理解不是有直接的聯絡,它是在1996年一個特定的背景下使用的,但兩者之間沒有特殊的聯絡。比如大家認為相對比我們成熟,已經經過200年發展,也是當今世界最大的市場就是美國市場,它也有類似的東西,就是當市場出現比較大的波動的時候,市場也可以停止一段時間,就是讓大家平靜一點,然後再去理性的投資。我理解這個,更多的是結合我們市場自身的一些特徵,相對而言,在參與者相對比較分散的市場,投資者對短線交易相對來講喜歡的多一些,這樣對市場交易設立一些類似的措施。我們的市場從建立以來已經有十七八年的歷史,比建立之初已經有很長足的發展,和1996年相比,我們的市場無論從各個方面來看,規範化程度已經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不能説我們的市場完全成熟了或者完全規範了,因為我們整個市場是在轉軌經濟的大背景下建立和發展起來的,整個市場要達到比較理想的狀態還需要很長時間。[06-16 15:44] |
[吳清]這也是借鑒了其他市場的做法,對於交易的技術性安排,跟規範還是不規範沒有直接關係。[06-16 15:47] |
[網友 chilemei]證券資産管理業務是前些年證券公司的主要風險點之一。為什麼證券資産管理業務會成為證券公司的一個主要風險點?對這些風險,《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從哪些方面進行防範?[06-16 15:47] |
[黃紅元]這位網民確實對我們證券公司長期以來比較關注。證券公司資産管理業務在2002年到2005年暴露出很大的風險。現在回過頭來看,這個風險怎麼形成的,大概有幾方面的原因。第一,證券公司當時在開展這項業務時,就沒有按照證監會的規定來做,當時有一些證券公司開展這項業務時,這項業務的定位就不是真正的受託管理概念,它對客戶進行保底,就是保收益,這實際上就變成了證券公司的負債,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資産管理業務。第二,當時開展這項業務有很多制度不健全,比如客戶的錢交給證券公司以後,證券公司往往把客戶的錢和自己的錢混在一起,沒有區分。第三,證券公司對這類客戶也沒有相應的信息披露或者信息通報機制,客戶也沒有相應的查詢機制,等於證券公司開展這項業務,在客戶眼裏什麼都看不著,對客戶來説是失控的,除非出現大的問題。[06-16 15:49] |
[黃紅元]第四,證券公司把客戶的資産管理業務資金拿去做了一些高風險業務或者風險很大的業務,比如説集中持股或者投資一些損失很大的股票,最後證券公司也沒有能力兌現保底保收益的承諾,證券公司的風險就爆發了,給客戶的權益也帶來很大損失。針對這些情況,我們過去幾年在證券公司綜合治理中,從各個方面把證券公司開展這項業務存在的漏洞和缺陷一一彌補,對比較成功、比較好的有效做法,在證券公司監管條例裏予以全面、清晰的規定,從而做到對證券公司開展這項業務的風險進行有效防範。比如證券公司開展資産管理業務絕不能保底,也不能保收益,真正把它做成資産管理業務,而不是負債業務。這樣客戶在選擇證券公司資産管理業務産品的時候,他應該明確知道,他未來的收益是取決於證券公司管理水平的,如果出現損失,自己是要承擔的。[06-16 15:52] |
[黃紅元]第五,我們對開展這項業務的相應制度做了全面的改革。包括這筆錢或者資産管理業務的資産初期進入的現金是交由第三方,比如銀行這類機構託管的,是獨立於證券公司自有的資産,相對封閉運行。二是有一套信息披露或者溝通的制度,證券公司定期把資産運用情況和大致投資的內容以及目前的狀況通報給客戶,同時客戶也可以來進行查詢。三是證券公司開展這項業務對它也有一定的指標控制,也是防範出現大的風險。通過這些基本制度的安排,使過去證券公司開展這項業務出現的一些風險,基本上給堵住了,從而保證客戶的合法權益。但並不意味著客戶買了證券公司的資産管理産品就一定不虧損,但可以不出現把客戶的資産挪作他用的問題。[06-16 15:54] |
[網友 hotwood]2004年10月,人民銀行等四部委出臺了收購個人債權及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政策,保護了投資者利益。請問,《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實施後該政策是否會發生變化?[06-16 15:56] |
[吳清]這是一個比較敏感的問題,關係到個人債權人和客戶的切身利益。2004年10月,四部委出臺這樣一個政策,主要是考慮證券公司風險集中爆發包括其他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時涉及到怎麼樣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問題。這個政策當時規定,除了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被挪用要全額彌補以外,對於個人債權區分了不同情況,對於小額債權人給予了充分的保護。在2004年的時候,當時規定了10萬元以上的打折收購。2006年又出臺了一個補充通知,就是進一步打折。這考慮到什麼呢?按道理,在成熟的市場裏,任何債權都是在債務人發生了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時候參與最後清算的。但我們畢竟是一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現在是人民政府為了儘量維護和諧社會,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對於小的投資者給予了考慮,就是來打折收購,到了很大金額的時候就是不再收購。這個政策實行了幾年,對於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定,維護金融穩定起到了相當重要的作用。[06-16 15:57] |
[吳清]這次條例裏沒有明確説政策是不是固定下來,到底是怎樣一個收購法,但做了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就是對於個人債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由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來收購,但從長期來看,證券市場是風險與收益並存的市場,投資者自擔風險應該是市場發展的基礎。你在購買一些風險産品的時候,到底適不適合你,自己要做一個判斷。當然,從監管條例和監管辦法裏,對出售這類産品的機構也做了一些規定,但作為投資者本身應該加強風險意識,目前來看,四部委的政策沒有發生變化。長遠來看,我只能提醒投資者注意風險。[06-16 15:59] |
[網友 小小小散戶]請問中國股票市場目前能支持多高的市盈率?破發是否意味著首發過高?管理層會不會對大小非減持採取進一步措施?如果股市進一步下跌.而中國經濟基本面良好.會不會有相應的措施出臺?股市有沒有退回起點的可能?[06-16 16:01] |
[黃紅元]這個問題確實是一個很敏感的問題,因為最近一段時間,市場波動比較大,凡是參與這個市場的人都很關注這個市場的走勢。雖然這個問題跟我們今天要談的兩個條例稍微遠一點,無論是吳清主任也好,還是我本人也好,其實我們的工作職責主要是負責證券公司的監管問題,證監會無論出臺任何政策或者一個規則的制定、起草、頒布,我們都會關注它對市場的持續良好發展是否起積極、好的作用,而不是起阻礙作用。[06-16 16:02] |
[網友 m13]《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要在2009年6月1日前實現第三方存管。請問目前第三方存管工作進展如何?[06-16 16:11] |
[黃紅元]第三方存管在2005年10月《證券法》修訂時已經作出了規定,新修訂的《證券法》裏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第三方存管做了非常原則性的規定。它要求證券公司要把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存放商業銀行裏,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但是具體的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第三方存管是一個非常複雜的事。我們在新的《證券法》頒布以後,會同行業、機構以及相關部門認真研究這個事情,積極推進相關工作。截止目前,所有證券公司的合格帳戶都已實現第三方存管。監管條例要求在條例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要完成第三方存管。實際上,我們行業的現狀已經走在前面了。[06-16 16:11] |
[黃紅元]到現在為止,基本上形成了客戶存取錢都通過商業銀行走。當然,對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在管理客戶資金過程中出現一些糾紛如何處理,他們之間的權利、責任、義務如何劃分,還要按照條例的規定細化。應該講,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是證券市場非常基礎的一個資金管理制度。新制度的實施,第一,有效保護投資者資金的安全。第二,根據市場的發展,能夠支持市場正常的運行和效率的改善以及創新的東西,所以今後還有不少工作要做。但總的框架、基本的運行模式已經確定,也能滿足現在市場正常運行的要求。[06-16 16:19] |
[網友 鈞華北法]《企業破産法》規定,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但《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第50條第2款為什麼規定有些關聯公司也納入上述範圍?[06-16 16:23] |
[吳清]這個問題也是我們在風險處置過程當中碰到的問題。向法院申請三中止本身是為了公平地保護所有債權人的利益,不是説誰先執行了誰就先得到了利益,因為金融機構涉及到的債權人太多,一旦公司進入風險處置階段,在破産之前就可以先申請中止審理和執行,最後進入破産階段的時候,大家再共同分配清算財産。在條例裏為什麼對關聯公司也要進行規定,實際上也是根據過去幾年的經驗,處理證券公司違法違規或者有巨大風險的證券公司時發現,很多證券公司通過設立一些關聯公司,比如在證券公司下面設一些公司,或者設立一些兄弟公司,或者是股東設立一些和證券公司相關聯的公司,可以把它們稱作“殼公司”,通過這些關聯公司來進行違法違規行為,比如説操縱市場或者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還有的是利用這些關聯公司來轉移資産,如果不把這些關聯公司納入三中止範圍,實際上就不可能做到依法有效地來保護所有債權人的利益。換句話説,你把證券公司本身中止了,其他關聯公司沒有中止,錢可能就通過其他渠道流出去了。為了公平、有效的來保護債權者的權益和投資者的權益,條例規定,對證券公司申請三中止的時候,可以同時申請對關聯公司的三中止。[06-16 16:24] |
[網友 股海飄零花]很多證券公司不是公眾公司,更不是上市公司,按理説不需要向社會公開披露信息,《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為什麼要規定證券公司向社會公開披露有關信息呢?[06-16 16:30] |
[黃紅元]一般上市公司才公開披露信息,我們對證券公司,即使不上市的證券公司我們也提出了公開信息披露的要求,主要考慮,是因為證券公司為廣大投資者服務,證券公司的外部性很強,如果一個證券公司的基本信息不被外部所知道或者這個公司出現問題,事先投資者不知道的話,可能會對投資者帶來一些不必要的損失。我們過去的經驗,也印證了這一條。所以我們現在要求證券公司對公眾披露經營信息,也要披露一些財務報告,就是要達到對它比對一般商業性公司要求要高。投資者買什麼的産品或者通過什麼證券公司去投資,可以事先了解。第二,要求證券公司公開披露信息,也可以發揮媒體和公眾對證券公司的監督作用,促進證券公司不斷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06-16 16:30] |
[網友 fy3945]從國內外經驗來看,證券公司的風險爆發具有外部性、公共性和突發性的特點,需要有關部門協調配合併做出快速反應。對此問題,《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是如何解決的?[06-16 16:33] |
[吳清]問題本身也説明了一些條例規定的理由,證券公司確實是和一般的公司不一樣,它有一定的外部性。證券公司風險處置也相當複雜、敏感,涉及到大量的客戶、債權人,一般的企業可以説是一個地方性的企業或者説有一定覆蓋範圍的企業,但證券公司基本上都是全國性的公司,哪怕它在一個很小的地方經營,它的交易是面向全國的。另外,大多數公司有很多網點,覆蓋很多地區。所以證券公司的問題比較複雜,處理它也是一個系統性的工程。在過去幾年裏,從證券公司綜合治理、風險處置經驗來看,要順利完成這樣一個風險處置工作的話,對上,要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領導下來認真執行相關的法律政策。[06-16 16:34] |
[吳清]同時,要跟相關部門配合,沒有相關部門的配合和支持,這個工作基本上沒有辦法做。比如任何證券公司的處置都要和公安部、人民銀行以及相關司法機關進行協調配合,更重要的是任何證券公司處置,地方政府都要參與的,這一整套的工作程序從過去幾年來看是有效的,這次制定條例時,國務院也把這套程序固定化了,也明確了相關方面的職責,在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時候,證監會要跟相關部門,包括和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省級地方政府要建立協調配合機制和快速反應機制,並且明確規定證監會負責幹什麼,人民法院負責幹什麼,公安部負責幹什麼,當然對法院的規定是通過我們向法院申請採取哪些措施,因為這是一個行政條例。通過這些規定,把我們以前成功的做法法制化了,同時對過去的做法進一步完善了,為將來處置證券公司的風險奠定了良好的基礎。[06-16 16:37] |
[網友 地獄與天堂]《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國家鼓勵證券公司開展創新活動,證監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促進證券公司創新活動規範、有序進行。請問證監會將會怎樣推動證券公司的創新發展?[06-16 16:39] |
[網友 股民老丈]經過三年的綜合治理,目前證券公司的整體狀況如何,還存在什麼問題?[06-16 16:40] |
[黃紅元]應該説經過三年的綜合治理,從2004年8月到2007年8月,行業面貌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綜合治理之前,行業裏存在很多問題,那時候相當一批證券公司的信息是虛假的,有大量的賬外經營,挪用客戶的保證金,挪用客戶的債券,甚至很多高管人員發生瀆職行為,股東也挪用公司資金。經過這幾年的綜合治理,歷史上存在的問題和遺留的風險,應該説全部解決了,全行業面貌為之一新。有幾個標誌:第一,證券公司的財務上的一些漏洞或者長期遺留下來的缺口全部填滿了。同時,證券公司大概在2002年到2005年連續四年虧損,虧損的一個主要原因是存在歷史遺留下來的風險和問題。經過綜合治理以後,全行業2006年到今年,盈利還比較好,財務狀況還比較好。第二,我們對證券公司的基本業務制度進行了一些改革,比如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制度,現在是第三方存管。證券公司以前發生很多問題往往是市場不知道、監管部門不知道,我們現在對它進行規模限制,保證公司出現經營失誤也是它能夠承擔的,它的賬戶是要向交易所進行報備、由交易所實時監控的,以防止出現一些不當行為或者違法行為等。[06-16 16:41] |
[黃紅元]第三,整個證券公司的合規經營意識大大增強。整個行業後續發展的空間也是比較大的。儘管和過去相比取得了長足進展,以市場發展和未來來看,證券公司還存在比較突出的問題,證券公司還是有短處的,比如單個公司規模都比較小,核心競爭力還有待於進一步提高。關於創新這塊,證券公司創新始終是我們關注的一個話題,證券行業、證券公司作為金融企業,其實和別的行業一樣,創新始終是公司、行業持續發展、不斷邁上新臺階的不竭動力。從監管角度來講,我們對此是很支持的,無論在任何時候證券公司以各種方式,能夠在風險可控、自身可承擔風險、法律不禁止的範圍內開展多方面的創新,比如業務創新、産品創新、組織結構創新、服務創新等,我們都很支持,這些年也有一些成果,比如説一些具備條件或者有實力的證券公司開始實施跨境業務,把機構設到香港。在證券公司組織結構方面也有一些創新,比如有的證券公司把業務按照區域進行劃分,因為中國地域比較大,不同區域的人文環境不一樣,需求也不一樣。今後我們還是這樣原則,支持證券公司不斷創新,提高核心競爭力。[06-16 16:44] |
[主持人]非常感謝兩位嘉賓回答這麼多問題,也感謝網友的積極參與。在我們的訪談進行中,一些網民也提出了有關證券市場的一些問題,但我們的嘉賓主要回答與他們工作職責有關的兩個條例的內容,請廣大網友理解。本次訪談到此結束。[06-16 16: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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