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2日15時,發展改革委價格司副司長許昆林和財政部綜合司副司長苑廣睿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針對《條例》實施過程中的收費政策,與網友在線交流。
[網友 bill128]政府公開信息收費一定程度上會抑制百姓要求信息公開的熱情,相關政府部門在執行收費規定和政策方面,如何處理收費和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關係?
[許昆林]收費還是為了體現剛才所説的公平、公開和效率的原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已經規定,主動公開信息的面是比較廣的,依申請公開的信息量相對來説會小一些,實行收費制度也是為了體現效率,這也就是政府資源的效率原則,以達到政府資源的合理使用。當然,前提是大量的信息已經由政府部門主動公開之後的,所以這種情況下應該不會抑制到老百姓要求信息公開的熱情。
另外政府相關部門在處理收費和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方面,法律中也是有體現的,嚴格規定了收費的範圍,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對收費標準的制定也做了明確的要求,也就是補償成本的要求,從這個角度講也就是必要的成本支出,所收的費用正如剛才苑司長所講的全部繳入國庫,因此也不存在損害公民權益的問題。只是使政府的資源更加有效、公平地被利用和使用。
[網友 不懂就問]政府信息公開收費是人為地設置障礙,這會變相削弱百姓對公共信息的知情權,如何看待這樣的觀點?如何處理好行政成本與為公民申請信息公開提供便利的關係?
[苑廣睿]《條例》當中已經對信息公開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就是對於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反映政府行政機關設置、職能和辦事程序的一些基本情況的信息都要主動公開,這是屬於主動公開的範圍,從而為公民實現知情權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政府機關要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佈會、報刊、廣播、電視等各種不同形式,主動、及時、免費地提供更多的政府信息。這點《條例》當中也有明確的要求。
對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了滿足其生産、生活、科研特殊需要的所申請獲取主動公開信息之外的信息,政府機關為了滿足其特殊需要提供信息,收取適當的費用。這樣就既滿足了特殊群體的特殊需要,比如研究人員、科研機關要求提供大量的數據,很詳細的數據,而不涉及到這個專業的人員不需要了解得這麼詳盡,這樣就又沒有額外增加這些人員的負擔。
實際上公共資源針對少數人和特殊人群的需要所付出的成本、開支以及公共資源(公共資源是大家的)所收取的費用,這樣會更好地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權。
同時條例相關規定中也要求各級政府,特別是一些基層政府要充分利用現在的服務大廳、服務中心和一些專門接待窗口,以確保信息及時地得到處理。此外,我認為各級機關還可以通過各種方式,比如提供一些政府信息的分類,獲取的方式,公開信息的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聯絡方式等等,為大家申請信息公開提供便利,從財政部來看,在財政部網站上這些信息應該都能看到。這樣也為大家進一步了解有關信息上提供了便利,也便於大家更多、更公平地得到知情權。
點擊進入訪談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