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7日15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勞動關係司司長邱小平和法規司副司長芮立新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落實《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網友在線交流。
[網友]請問試用期是否算在“用工”的範圍內?比如有的企業有二個月甚至6個月的試用期,那麼是否還要支付我除第一個月外雙倍工資?
[芮立新]我理解這個問題問的是,試用期是不是計算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是計算在勞動合同內的。用人單位應當與試用期內的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約定試用期的期限。如果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期限規定的,那麼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3條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即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期限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要依據勞動合同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來辦理。
點擊進入訪談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