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7日15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勞動關係司司長邱小平和法規司副司長芮立新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落實《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網友在線交流。
[網友]我是一家公司的人力資源總監,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可實際上也有一些勞動者他自己就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説也不追究我們的責任。那麼勞動者自己不願意簽訂合同的,我們是不是就真的可以免責了?
[邱小平]在實踐中,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拒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使勞動關係處於不穩定狀態,易産生勞動爭議。為此,在這次的實施條例專門對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提出了相應的要求。
一是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二是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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