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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合理確定計件勞動者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9月27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08年9月27日15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勞動關係司司長邱小平和法規司副司長芮立新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落實《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網友在線交流。

    [網友 “計件員”]我所在的企業是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我們經常在節假日加班也完不成定額。可老闆説,完不成定額就不給發工資,更別提加班費了。是不是實行計件制的就沒有加班費一説了?

    [邱小平]第一,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在完成計件定額後,安排勞動者加班的,企業也應當依法支付加班費。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第二,勞動定額標準應當合法。我國《勞動法》第37條規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36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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