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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收回轉讓的收費公路權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18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08年12月18日15時,交通運輸部財務司副司長徐文興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落實《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 促進公路事業發展”與網友在線交流。

    [主持人]《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中提到:收費公路權益轉讓期限未滿,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國家可以提前收回轉讓的收費公路權益。請問:為什麼要做出這樣的決定?

    [徐文興]公路是公益性基礎設施,是公共産品,本該由政府出資建設和管理。由於政府用於公路建設資金的匱乏,所以通過貸款、轉讓收費公路權益、吸納社會資金等方式來籌集更多的資金建設公路。而在政府有了足夠的財力時,出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完全可以進行回購。

    以二級收費公路的"政策變化"為例。收費公路政策實施初期,由於二級公路造價相對較低,投資風險較小,人們對二級公路項目的效益預期相對較高,因此,大量的資金都投向了二級收費公路。隨著高速公路的快速發展,二級公路收費額在逐年下降,一些收費公路還出現了還貸困難的問題,目前收費公路存在的規模大、站點多等問題,也主要體現在二級收費公路上。因此,國家決定逐步撤並現有二級公路上的收費站點,並確定在東部地區不再建設二級收費公路。這也是《辦法》規定二級收費公路權益不允許轉讓的主要原因。對此項政策的調整變化,必然會涉及到此前已轉讓的二級公路收費權項目。對於這些項目,國家可依財力狀況,採取回購的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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