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8日15時,交通運輸部財務司副司長徐文興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落實《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 促進公路事業發展”與網友在線交流。
[主持人]據報道,近年來,公路收費權轉讓中存在隨意轉讓,越權審批,轉讓行為不規範等問題。網友 冰山居士問:新出臺的《辦法》是否明確了公路收費權轉讓的審批部門?政府將採取哪些措施解決公路收費權轉讓中存在的問題?
[徐文興]《辦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轉讓國道包括國道主幹線和國家高速公路網項目收費權,應當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轉讓國道以外的其它公路收費權,應當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將公路收費權審批分為國道收費權和國道以外收費權兩個層次,是依據《公路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公路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國道收費權的轉讓,必須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國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費權的轉讓,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以往在收費公路權益轉讓過程中的確存在一些不規範的行為,前面已經提到了。目前交通運輸部正在會同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對已經轉讓的收費公路項目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並正在擬定清理整頓方案,待報請國務院批准後實施。清理整頓將會依政策區分不同時期、不同情況予以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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