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25週年之際,我國55個少數民族都已有項目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
2007年,文化部等有關部委在部署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的申報工作時,強調要關注邊疆省區少數民族的項目,以及尚無項目入選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的10個少數民族(東鄉、布朗、普米、德昂、鄂溫克、珞巴等民族)。2008年,第二批國家級名錄公佈,上述10個少數民族均有項目入選,至此,我國55個少數民族都有項目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
國家對入選國家級名錄的民族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在保護資金的安排、專業指導等方面實行傾斜政策。2007年年底,中央財政安排轉移支付資金4000萬元,用於支持第一批國家級名錄169個項目的保護,其中59個少數民族項目補助資金1770萬元,約佔全部補助資金的44%。2007年,國家公佈了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項目代表性傳承人226名,其中少數民族代表性傳承人為74名,約佔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