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5日15時,法制辦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長趙曉光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進行現場解讀並回答網民提問。
[網友 hellokitty]條例最後一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允許繼續使用非專用校車接送小學生和幼兒,“過渡期”會不會把變成“無限期”?
[趙曉光]條例之所以對使用專用校車接送學生、幼兒規定過渡期,主要是考慮到,接送小學生、幼兒的校車應當是專用校車是一項新的規定,在條例施行後的一段時間內,專用校車的生産難於完全滿足需求,同時籌集購買專用校車的資金、對一些不適合專用校車通行的農村道路進行改造等,也要有一個過程。由省級政府規定過渡期的期限,是考慮到各地情況不同,由省級政府規定過渡期的期限比較符合實際。
對於“過渡期”會不會成為“無限期”,我相信不會出現這種情況。首先,條例規定省級人民政府要規定一個過渡期限,這個過渡期限可能長一些,也可能短一些,但不可能規定一個“無限期”的期限,這是一個制度性約束。其次,條例施行後,各省規定的過渡期限互相之間必然有個比較,這也是一個互相促進的過程。第三也是最重要的,要相信我們的政府,特別是在這樣重大的民生問題上,絕對不會推諉責任,同時社會輿論以及人民群眾對這個問題會給予有效的監督。所以,儘管各地情況不同,所規定的過渡期限會有長有短,但絕不會出現“無期限”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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