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5日15時,法制辦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長趙曉光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進行現場解讀並回答網民提問。
[網友 校車]條例規定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都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沒有明確由一個部門統一牽頭負責,這會不會造成責任不明確,監管責任難以落實?
[趙曉光]對校車安全這個問題沒有規定某一個部門負責不是不重視,應該説是更加重視了。為什麼這麼説呢?大家知道,整個條例貫穿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總責的原則。也就是説這項工作是所有相關部門都要各司其職的,像教育部門要受理校車使用許可的申請,要提出意見報政府批准,還要組織培訓教育等各方面的工作;公安部門要負責校車駕駛人員資格的管理,還要參與校車使用許可的審批;交通部門也要參與校車使用許可的審批,對危險路段要進行整治,保證道路路況符合安全的要求。
各個部門都是各司其職的,各個部門都有各個部門法定的義務,在這個條例當中各部門該做的事情都有相關規定,誰來主抓他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總責,比一個部門牽頭來做要求更加嚴格。
負總責就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全面的責任,這個地方你所管轄的範圍內校車有沒有、應不應當配備?而且校車發展的狀況如何?今後檢驗的標準很多,包括是否出事故等等,作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要負起全面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最終的責任,這就要對工作做出評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要負這個責任,比某一個部門牽頭要求更加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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