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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所患疾病如果不影響學習生活錄取時不應受限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05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07年7月5日下午3時,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副司長姜鋼、中紀委駐教育部監察局執法監察與糾風室主任來啟華和北京大學招辦主任劉明利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實施陽光工程,確保高校招生公平公正”與網民進行在線交流。

    [主持人]據了解,每年都有因身體健康問題而不能上學的考生,請問高校是對體檢標準是如何掌握的?患有心臟病、高血壓、乙肝疾病的考生是否會被拒錄?

    [姜鋼]這個問題在每年高校招生錄取中都會遇到,有些情況也比較複雜。隨著我們國家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文明程度不斷提高,我們國家高等教育已經進入大眾化,大學生就業也實行了雙向選擇,原來在高校招生中使用的體檢標準已經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為此,我們在充分徵求高校、教育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基礎上,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聯聯合製定了普通高校招生指導意見,這個指導意見從2003年開始執行。這個指導意見和以前的體檢標準大不相同。 

    第一,對患有傳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臟病、高血壓病等不能完成學業的疾病以及學習生活不能自理的考生,高校可以不錄取外,患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響專業學習和其他學生,錄取時不應當受到限制。

    第二,指導意見對原來體檢標準中,對患有某種疾病和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錄取的專業做了調整。明確了由於患了某種疾病和生理缺陷不能按照培養方案完成學業的錄取受限專業,另一方面對患有不影響專業學習的某種疾病或者身體缺陷,但對今後在該領域裏影響就業提出了不適宜就讀的建議,考生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來決定學習哪些專業。

    第三,由於視力和肝功不正常等方面原因,高校可以限定部分專業不招哪類考生。

    第四,對肢體殘疾、學習生活能夠自理,又不影響所報專業學習,但是高考成績又達到了學校的要求,高校不能因為考生身體的殘疾而不錄取。

    第五,新生入學以後,高校還要對學生的身體狀況進行復查,對復查不合格的,不能進行正常學習的,或者身體所患的疾病會影響其他學生正常學習的,將按照學校的學籍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應該説這五條改進措施充分體現了對考生權益的保護,特別是對殘疾考生的關愛,也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另一方面還體現了對於學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以學校負責為基礎的一種機制。這個文件的發佈只是作為高校招生時對考生健康的一個指導性意見。高校還可以根據自己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健康狀況的補充規定。

    但是我們要求,學校所作出的補充規定必須合法合理,而且有詳細的説明和解釋。同時還要在學校對外發佈的招生簡章上向社會公佈,讓所有考生和家長週知,這樣可以對自己未來的學習和發展作一些比較正確的判斷。關心體檢方面的考生和家長,我們建議,要詳細閱讀招生簡章以及指導意見裏的詳細條款,有必要進一步諮詢體檢醫院的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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