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
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
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
國發〔2007〕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六中全會精神,切實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就學問題,國務院決定,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以下簡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重大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就學問題。近年來國家採取一系列措施,對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全部免除學雜費,併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寄宿生補助生活費;對普通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設立國家助學獎學金,實施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對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設立國家助學金等,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是,我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還不夠完善,尤其是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面偏窄、資助標準偏低的問題比較突出。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使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能夠上得起大學、接受職業教育,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是實施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優化教育結構,促進教育公平和社會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實履行公共財政職能,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必然要求。這是繼全部免除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之後,促進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義。
二、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主要目標與基本原則
(一)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主要目標是:按照《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有關要求,加大財政投入,落實各項助學政策,擴大受助學生比例,提高資助水平,從制度上基本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就學問題。同時,進一步優化教育結構,維護教育公平,促進教育持續健康發展。
(二)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實行“加大財政投入、經費合理分擔、政策導向明確、多元混合資助、各方責任清晰”的基本原則。
1.加大財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財政投入,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
2.經費合理分擔。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擔。中央對中西部地區給予傾斜。
3.政策導向明確。在努力使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機會的同時,鼓勵學生刻苦學習,接受職業教育,學習國家最需要的專業,到艱苦地區基層單位就業;鼓勵學校面向經濟欠發達地區擴大招生規模。
4.多元混合資助。統籌政府、社會等不同資助渠道,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採取獎、貸、助、補、減等多種方式進行資助。
5.各方責任清晰。中央與地方、各相關部門及學校明確分工、各司其職、落實責任、完善制度,操作辦法簡便易行,並接受社會各界群眾監督,確保各項政策措施順利實施。
三、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主要內容
(一)完善國家獎學金制度。中央繼續設立國家獎學金,用於獎勵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每年獎勵5萬名,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資金由中央負擔。
中央與地方共同設立國家勵志獎學金,用於獎勵資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面平均約佔全國高校在校生的3%,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5000元。國家勵志獎學金適當向國家最需要的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專業的學生傾斜。
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負擔。地方所屬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所需資金根據各地財力及生源狀況由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擔。其中,西部地區,不分生源,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為8:2;中部地區,生源為西部地區的,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為8:2,生源為其他地區的,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為6:4;東部地區,生源為西部地區和中部地區的,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分別為8:2和6:4,生源為東部地區的,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根據財力及生源狀況等因素分省確定。人口較少民族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資金全部由中央負擔。鼓勵各地加大資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總額部分的國家勵志獎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給予適當補助。省(區、市)以下分擔比例由各地根據中央確定的原則自行確定。
(二)完善國家助學金制度。中央與地方共同設立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中等職業學校所有全日制在校農村學生及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資助面平均約佔全國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職業學校在校生總數的20%。財政部、教育部根據生源情況、平均生活費用、院校類別等因素綜合確定各省資助面。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範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
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資助所有全日制在校農村學生和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500元,國家資助兩年,第三年實行學生工學結合、頂崗實習。
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與地方按照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資金分擔辦法共同承擔。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試行運用教育券發放國家助學金的辦法。
(三)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大力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國家助學貸款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國家助學貸款享有同等優惠政策。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視,積極推動和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相關工作。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現行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制訂與貸款風險和管理成本挂鉤的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使用管理辦法。相關金融機構要完善內部考核體系,採取更加積極有效措施,調動各級經辦機構的積極性,確保應貸盡貸。
對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本專科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畢業後自願到艱苦地區基層單位從事第一線工作且服務達到一定年限的,國家實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政策。
(四)從2007年起,對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新招收的師範生,實行免費教育。
(五)學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一定比例的經費,用於學費減免、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勤工助學、校內無息借款、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
要進一步落實、完善鼓勵捐資助學的相關優惠政策措施,充分發揮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等非營利組織的作用,積極引導和鼓勵地方政府、企業和社會團體等面向各級各類學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
普通高中以及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研究生的資助政策另行制定。
四、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工作要求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開學起在全國實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各學校要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週密安排,精心組織,扎紮實實地把這件惠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大事抓好。
(一)加強組織領導。財政部、教育部等要密切配合,制訂相關管理辦法,指導、檢查和督促地方開展工作。地方政府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在整合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立健全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制訂具體的管理辦法,切實抓好落實。教育部門要將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情況納入辦學水平評估指標體系。各學校要把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作為工作重點,實行校長負責制,設立專門的助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此項工作。
(二)確保資金落實。中央財政要足額安排、及時撥付應當負擔的資金。省級人民政府要制訂行政區域內具體的分擔辦法,完善省對下轉移支付制度,確保行政區域內政府應當負擔的資金落實到位。要切實加強助學資金管理,確保及時發放、專款專用。要加強監督檢查,對於擠佔挪用資金、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三)規範收費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今後五年各級各類學校的學費、住宿費標準不得高於2006年秋季相關標準。進一步嚴格收費立項、標準審批管理工作,規範學校收費行為,堅決制止亂收費。加大對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監督力度,切實減輕學生及家長負擔。絕不允許一邊加大助學力度,一邊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要對教育收費實行嚴格的“收支兩條線”管理,規範支出管理。
(四)加大宣傳力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各學校要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使廣大學生知曉受助的權利。
國務院
二○○七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