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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部採取措施進一步規範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17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07年7月17日下午3時,勞動保障部勞動工資司司長邱小平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提高職工工資收入問題”與網民進行在線交流。

    [網友]“nancyyyyy”:針對部分用人單位經濟效益持續增長,卻仍然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政府將採取哪些措施以促進這些企業職工工資合理增長?

    [邱小平]針對部分企業、部分用人單位經濟效益持續增長,卻仍然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勞動保障部近期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健全最低工資制度的通知》,對規範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作出了進一步規定。第一,要求各地要依託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積極推動用人單位建立和完善工資集體協商制度,通過平等協商來確定本單位的工資水平、工資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支付辦法,確保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還是要靠企業內部有一個協商的機制,這次剛剛頒布的勞動合同法也明確規定,企業涉及職工利益方面的規章制度必須通過民主的程序來制定。所以發揮民主程序,使職工擁有知情權、參與權來決定工資支付的辦法,這是避免企業拿最低工資標準來作為工資支付標準的最有效辦法。政府的監督檢查作用是有限的,只能在違反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下才能處罰。要靠這個,顯然不能解決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支付標準的問題。

    第二,進一步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要通過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保證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應得工資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分別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來支付工資。

    第三,我們在通知裏也作出了新的規定,要求各地結合實際,研究規範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條件和程序,對生産經營正常、經濟效益持續增長的用人單位,原則上不得用最低工資標準來支付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的工資。因生産經營原因,確須用最低工資標準來支付全體勞動者或者部分崗位勞動者工資的,應當經過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並且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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