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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介紹打擊價格串通等違法行為的相應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28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07年8月28日上午10時,發展改革委價格監督檢查司副司長張滿英和價格司副司長周望軍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談“嚴厲打擊價格串通、哄抬價格和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努力保持市場價格基本穩定”。

    [主持人]網民和經營者對打擊價格串通、哄抬價格和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規定不太清楚。請問,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在這方面有哪些規定?違法行為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和制裁?

    [張滿英]《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我們簡稱《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我們簡稱《處罰規定》,和與之相配套的國家發改委部門規章,對打擊價格串通、哄抬價格及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都有相應的規定。下面,我從三個方面介紹一下。

    第一,關於價格串通。按照《價格法》的規定,經營者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自主制定屬於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價格。《價格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制止價格壟斷行為,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2003年,國家發改委出臺了《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明確了以下內容:

    1.價格壟斷行為,是指經營者通過相互串通或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操縱市場調節價,擾亂正常的生産經營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2.經營者之間不得通過協議、決議或者協調等串通方式實行下列價格壟斷行為:統一確定、維持或變更價格;通過限制産量或者供應量,操縱價格;在招投標或者拍賣活動中操縱價格。

    3.經營者不得憑藉市場支配地位,在向經銷商提供商品時強制限定其轉售價格。

    經營者有“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行為的,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和《處罰規定》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關於哄抬價格。哄抬價格行為是一種故意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特別是在最近糧食、食用油、豬肉等産品價格上漲時,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可能會引起商品價格過高上漲,造成市場秩序混亂,引起消費者恐慌,形成經濟和社會的不穩定。因此《價格法》對此予以嚴厲制止。國家發改委于2004年9月出臺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對哄抬價格行為進行了細化,主要有四種情形。

    1.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大幅度提高價格的。

    2.生産成本或進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以牟取暴利為目的,大幅度提高價格的。

    3.在一些地區或者行業率先大幅度提高價格的。四是囤積居奇,導致商品供不應求而出現價格大幅度上漲的。

    對於上述行為,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和《處罰規定》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關於價格欺詐。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不僅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利益,而且破壞正常的市場秩序,造成經濟生活的紊亂,因此,為《價格法》所禁止。根據國家發改委2001年出臺的《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的規定,經營者進行價格欺詐主要形式有兩類,即利用標價形式和價格手段。其中利用標價進行欺詐有8種主要表現形式。

    1.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産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並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2.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3.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4.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5.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6.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7.採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8.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經營者利用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有5種主要表現形式:

    1.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2.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3.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於或者低於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者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4.採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5.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經營者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處罰規定》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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