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5日上午10時,財政部等部門相關司局負責人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利息稅政策調整”與網民在線交流。
[網友“天涯鄰居”]請問利息稅的調低為什麼要通過修改法律以授權國務院的形式進行?正常的法律程序如何?其他的稅種都需要經過這樣一個非常正式的程序嗎?
[法制辦財政金融法制司司長 劉炤]按照立法法的規定,稅收制度應該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授權國務院做規定,已經制定法律的,需要對其中特定事項授權國務院做規定的,在法律中做出授權規定。原來的個人所得稅法第12條已經規定,利息稅的開徵時間和徵收的具體辦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授權國務院做規定了。
這次調低利息稅是在過去稅法第12條已經授權的基礎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增加了停徵和減徵的授權。個人所得稅法修改以後,國務院需相應修改《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所以,國務院以國務院令的形式修改了這一實施辦法。總的就是這樣一個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