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5日上午10時,財政部等部門相關司局負責人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利息稅政策調整”與網民在線交流。
[網友“780815”]劉司長,有一個市民從報紙上看到利息稅分段計收的宣傳後,拿著1999年在銀行兌付的1996-1999年三年期企業債券到銀行問,為什麼當時沒有給他分段計收利息稅,這種問題是應該找稅務部門問,還是找銀行?
[劉慧蘭]我想説明一下這位網友的問題,可能這位網友是混淆了利息稅的種類,這裡面他所提的是三年期的企業債券利息,我們這次調整的是儲蓄存款利息。所以説企業債券利息稅收從來沒有分段計算,這次調整只是居民在銀行的儲蓄存款利息要實行分段計算。
[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副司長 劉麗堅]我也想補充一下,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在1999年11月1日以前是免個人所得稅的,1999年11月1日以後恢復徵稅,但是個人所得稅法從1994年1月1日公佈實施以後企業債券利息所得一直都是按法律規定要徵稅的,所以也不存在分段計算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