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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規定:為傳銷提供場所最高將被罰款50萬元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3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杭州7月31日電(記者屈淩燕)浙江省工商局日前公佈的打擊傳銷措施中規定:為傳銷提供場所最高將被罰款50萬元;舉報有功獎勵可達30萬元。

    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前面提到的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地、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否則工商部門將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5萬元以上至50萬元以下的罰款。

    2007年4月4日,溫州某飯店與溫州肽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會議預訂單,約定於4月6、7、8日三天將該飯店多功能廳租給溫州肽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從事培訓推介會活動,並提供60多間客房安排人員住宿。經查,在這三天時間裏,溫州肽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利用該多功能廳從事了傳銷違法活動。溫州某飯店的行為違反了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六條的有關規定,構成了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違法行為。溫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依法對其作出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據浙江省工商局經濟檢查處處長朱建軍介紹,近期工商部門將對酒店、賓館、招待所、城鄉接合部、城中村、出租房屋等容易為傳銷活動提供場所的重點部位開展清查,一經發現違法行為將依法查處。

    為暢通案件來源渠道,鼓勵公眾提供傳銷線索,工商部門對舉報人員將嚴格保密,對有功人員還將根據規定最高給予罰沒款入庫數8%的獎勵,單個案件獎勵最高可以達到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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