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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辦等三部門就車船稅暫行條例答中國政府網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01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人就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有關問題
答中國政府網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為便於公眾更好地理解《條例》主要內容和精神,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負責人接受了中國政府網的採訪。

    問:《條例》是在怎樣背景下制定的?

    答:1951年原政務院發佈了《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開徵車船使用牌照稅。1986年國務院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開徵車船使用稅,按有關規定,該暫行條例不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因此,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仍依照《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徵收車船使用牌照稅。

    以上兩個稅種自開徵以來,在組織地方財政收入,調節和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我國加入WTO後,兩個暫行條例在實施中遇到了一些問題。一是內外兩個稅種,不符合稅政統一、簡化稅制的要求;二是缺乏必要的稅源監控手段,不利於徵收管理;三是車船使用牌照稅稅額55年沒有調整,車船使用稅稅額也已20年沒有調整,隨著經濟的發展,兩個稅種的稅額標準已明顯偏低。

    基於這種情況,國務院決定合併兩個暫行條例,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開徵車船稅以取代原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

    問:《條例》與《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相比有什麼變化?

    答:《條例》針對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存在的問題,在適用範圍、稅收性質、稅目稅額、減免稅範圍和徵管等幾個方面進行了完善。

    一是合併兩個稅種。將現行的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合併為車船稅,統一適用於各類納稅人。同時,將納稅人由現行的“擁有並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改為“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這樣既有利於界定納稅人,也有利於建立和完善我國的財産稅體系。

    二是適當調整了稅目分類和稅額標準。將車輛、船舶稅額表合併為《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將二輪和三輪摩托車合併為一類,將不同噸位的機動船合併為一類。《條例》沒有對車船的稅目進行分類,而是授權財政部、稅務總局在《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目範圍內具體明確,以便將來財政部、稅務總局綜合考慮車船稅的性質和節能環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具體稅目分類及稅額或稅額幅度。考慮到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迅速,以及目前各地實際執行情況等因素,《條例》對車船的年稅額標準也進行了適當調整。

    三是對車船稅的減免項目進行了調整。考慮到公平稅負、拓寬稅基的原則要求,《條例》一方面取消了對經營性車船(如港作車船、工程船)、由財政負擔經費的單位(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自用車船免稅的規定,取消了確有困難的納稅人由省級政府予以定期減免稅的規定;另一方面,為了保護環境,照顧低收入群體,落實中央關於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精神,將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拖拉機和捕撈、養殖漁船列入免稅範圍,並授權省級政府可以對城鄉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免稅。

    四是加大了稅收徵管力度。《條例》規定,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在銷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代收代繳車船稅。

    問:哪些單位和個人應繳納車船稅?

    答:車船稅的納稅人是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在我國境內擁有車船的單位和個人。單位是指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企業。個人是指我國境內的居民和外籍個人。同時,《條例》還規定,應稅車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繳納車船稅的,應由使用人代繳。

    問:哪些車船需要繳納車船稅?

    答:車船稅的徵稅對像是依法應在公安、交通、農業等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具體可分為車輛和船舶兩大類。其中,車輛為機動車,包括載客汽車、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摩托車、專項作業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船舶為機動船和非機動駁船。

    問:車船稅的應納稅額是如何確定的?

    答:車船稅實行幅度稅額,載客汽車的年稅額為每輛60-660元,載貨汽車的年稅額為按自重每噸16-120元,三輪汽車、低速貨車的年稅額為按自重每噸24-120元,摩托車的年稅額為每輛36-180元,船舶的年稅額為每凈噸3-6元。財政部、稅務總局將根據上述規定劃分子稅目,並明確車輛子稅目的稅額幅度和船舶的具體適用稅額。車輛的具體適用稅額由省級政府在規定的子稅目稅額幅度內確定。

    問:徵收車船稅會不會過多增加車船所有人的負擔?

    答:《條例》充分考慮了目前我國車船所有人和管理人的承受能力,在原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的基礎上對稅額幅度進行了調整。與原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相比,車輛的稅額低限維持不變,高限提高了1倍左右;船舶的最低稅額每凈噸增加1.8元,最高稅額每凈噸增加1元,且對捕撈和養殖漁船給予免稅優惠。因此,車船稅的徵收不會給納稅人增加太多稅收負擔,在納稅人用於車船的各項開支中所佔的比重也很小。

    問:為什麼要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

    答:機動車的車船稅具有涉及面廣、稅源流動性強的特點,且納稅人多為個人,徵管難度較大。另外,納稅人直接到稅務機關繳納稅款又存在道路不熟悉、停車困難、排隊時間長等種種不便。2006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因此,由保險機構在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時代收代繳機動車的車船稅,可以方便納稅人繳納車船稅,提高稅源控管水平,節約徵納雙方的成本。

    文件鏈結:《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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