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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適用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各類單位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28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07年12月28日15時,法制辦政法勞動司司長李建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貫徹實施《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與網民在線交流。

    [網友 冬雪之後]《條例》的適用範圍中沒有列舉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單位,請問:《條例》規定的帶薪年休假制度適用於這些單位職工嗎?除了《條例》中列舉的單位職工外,年休假制度還適用於哪些單位的職工?

    [李建]這個問題要從咱們《條例》制定的指導思想來看。這次《條例》的指導思想就是要平等保護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條例》的指導思想是對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廣覆蓋。第二條規定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由於用人單位的種類很多,《條例》沒有一一列舉,只是列舉了最常見的一些,量最大的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但是它後面又用了一個“等”,這個“等”就是來涵蓋各類用人單位的。

    所以不僅僅包括剛才那位網友點的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還包括他沒有點到的其他的,反正是單位的,能稱得上單位,有錄用職工行為的,有員工的這種行為,凡是招用人員的單位,都在咱們這個《條例》適用範圍裏。所以這個大家不用擔心,我們這個單位沒叫這個名字,是不是就不包括在裏面呢?這個擔心是沒有必要的,都包括在這個裏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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