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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必須經職工本人同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28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07年12月28日15時,法制辦政法勞動司司長李建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貫徹實施《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與網民在線交流。

    [網友 kkk234]《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這裡的"確因工作需要"如何界定?會不會出臺《條例》的實施細則?

    [李建]“確因工作需要”確實也是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怎麼具體界定呢?這個比較難。因為“確因工作需要”對於不同的單位有各種各樣的情形,情形不一樣。《條例》作為行政法規,我們感覺還是不太方便來具體界定這個概念的多種情形,限于《條例》的篇幅,也不可能做這個規定。對於每個用人單位和每個具體職工,哪些情況屬於確因工作需要,應該結合這個單位和那個職工的具體情況,具體情況做具體分析,這個要到實踐當中具體去分析。

    但是解決這個問題,我想特別強調一點,單位如果確因工作需要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它必須經過職工本人同意,咱們《條例》裏設定了這麼一個條件,一個必經程序。也就是説單位和職工之間要有一個商量,即使是用人單位提出了不休假的動意,就是説你是不是別休了,咱們這兒挺忙的,但是職工也有堅持休年休假的權利。

    單位安排你不休要徵得你的同意,這是職工的一項權益利,這一點我們感覺非常重要。有了這個前提,無論“確因工作需要”的情況多麼複雜,把雙方的協商機制建立起來了,這樣就有一個商量的機會。這樣的話,就可以防止某些用人單位以“確因工作需要”作為藉口來隨意侵犯職工的帶薪年休假的權利,而且還得説一句,如果一旦發生了違背職工的意願,不讓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勞動部門、人事部門和工會,就應該依法履行維權的職責,幫助職工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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