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8日15時,法制辦政法勞動司司長李建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貫徹實施《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與網民在線交流。
[網友 羅剎令]據我所知,有些外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實行的年休假制度放假天數高於《條例》中規定的放假天數。那麼《條例》施行後,這些企業的職工所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是否也必須按照《條例》規定的標準執行?
[李建]這個應該説也是很多企業,特別是一些外企關心的,因為有些外企是按照總部的一些規定,把一些做法移植到本企業來了,可能休假時間比較長。但是咱們這個條例規定的就是5天、10天、15天。首先來説,作為行政法規,它規定的休假天數,對各類用人單位來講是必須執行的法定標準,各類用人單位,包括外資企業,首先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安排職工的帶薪年休假,就是説這個天數要按照這個來執行。
但還得説第二句話,給予職工更多的福利也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組成部分,企業有權給職工創造更多的福利。因此,如果企業願意,完全可以在嚴格遵守法定的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基礎上,另外再增加一些有利於職工的福利措施,它有權這樣做,增加的福利措施裏也包括休息休假措施,就是它另行安排一些,這樣就是企業給職工另外的福利,就不屬於職工帶薪年休假的範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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