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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崗位變更、調整不會影響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權利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28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07年12月28日15時,法制辦政法勞動司司長李建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貫徹實施《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與網民在線交流。

    [網友 江山每人]請問司長:《條例》所規定的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連續工作1年以上”是僅指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還是也包括了在不同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其實您剛才已經説到了這個問題。“累計20天”、“累計工作滿1年”等表述中的"累計"又應當如何理解?

    [李建]這個問題也是我們徵求意見當中大家問的比較多的一個問題。當時徵求意見稿的時候是規定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有在同一單位這個限制。在徵求意見過程當中,許多部門、地方和網友都建議,對這個規定得做點修改,不應該限于在同一單位,一個是方便因工作調動換單位的勞動者,另外也便於和勞動法第45條關於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享受帶薪年休假的規定保持一致,因為勞動法沒有限制在同一單位。

    這個意見我們經過反復研究,最後還是採納了這個建議。因此,現在已經發佈的這個條例裏連續工作一年1上,既包括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也包括在不同單位,包括可能換了幾個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這兩種情形都包括。所以條例當中所使用的累計這個表述和連續是不一樣的,累計是累計,連續是連續,累計是中間允許間斷,是各個時間段相加,累計工作已滿1年就是指職工從參加工作起,無論他是在同一單位或者在不同單位都可以,他的工作時間累計相加,中間也許有間斷,都沒有關係,滿了1年,他就可以了。

    之所以做這種比較寬的規定,目的就是讓發生工作崗位變更、調整的這些職工,不至於因為工作變更而影響到他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權利。因此我們感覺,這樣做從寬的規定還是比較體現以人為本的。

    [主持人]針對這個問題,昨天還有網友專門打電話來,叫張建紅,他讓你給算一算,他説王某在甲單位工作了兩年,然後辭職到乙單位,王某的休假應該怎麼算?

    [李建]這個問題剛才已經解釋了,就是累計的,不管是在一個單位還是幾個單位,就是相加在一起的,這樣做更有利於職工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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