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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規定政府採購應當採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28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08年2月28日15時,財政部國庫司司長詹靜濤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深化財政國庫管理改革”與網友在線交流。

    [網友 黃河漁夫]去年年底財政部出臺了政府採購進口産品審核管理辦法,這與採購國貨的政策是什麼關係?這項政策是否與法律和國際規則相違背?

    [詹靜濤]2005年12月,國務院頒布了《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這一綱要在明確了我國中長期科技發展目標和任務的同時,提出了若干政策和措施,其中就包括實施促進自主創新的政府採購政策。作為落實綱要的配套政策,2007年財政部制定下發了《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預算管理辦法》、《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評審辦法》、《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合同管理辦法》、《政府採購進口産品審核管理辦法》和《自主創新産品政府首購和訂購管理辦法》五個辦法,都是它的配套辦法。

    《政府採購進口産品管理辦法》是作為綱要的配套政策之一,是依照法律和國家政策出臺的。政府採購法明確規定政府採購要有助於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政策目標,包括應當採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大家知道法律用語的“應當”就是必須的意思,除非特殊情況才能採購國外的産品。我們上邊講到的綱要也明確提出要建立購買外國産品的審核制度。因此,我們制定《政府採購進口産品管理辦法》的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是充足的,是在本國貨物認定辦法沒有出臺的情況下對政府採購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貫徹和細化,是落實政府採購政策功能、促進自主創新的一個重大進步,對規範政府採購進口産品行為,扶持本國企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同時,我們也認識到由於我國尚未加入WTO《政府採購協議》,利用國內法律保護本國企業從目前看並不違背國際規則和我國加入WTO時的承諾。實際上,這種做法也是歐美等發達國家長期、普遍採用的做法,現在他們對非GPA成員國人們在適用,GPA成員國之間不允許保護本國産品的,但是對沒有加入GPA的成員國(比如中國)仍然實行這一政策。我們現在的做法應該借鑒發達國家過去普遍採用的作用,當然,如果我們加入GPA以後相關的政策可能會做一定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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