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使用國旗及其圖案,表達愛國情感。
公民和組織在網絡中使用國旗圖案,應當遵守相關網絡管理規定,不得損害國旗尊嚴。
網絡使用的國旗圖案標準版本在中國人大網和中國政府網上發佈。
外交活動以及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升挂、使用國旗的辦法,由外交部規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升挂、使用國旗的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民用船舶和進入中國領水的外國船舶升挂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
執行出入境邊防檢查、邊境管理、治安任務的船舶升挂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船舶升挂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規定。
依照本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升挂國旗的,應當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升挂國旗的,遇有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挂。
升挂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顯著的位置。
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
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挂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挂兩個以上國家的國旗時,應當按照外交部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挂。
在直立的旗桿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桿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再降下。
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挂、使用國旗。
不得隨意丟棄國旗。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回、處置。大型群眾性活動結束後,活動主辦方應當收回或者妥善處置活動現場使用的國旗。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