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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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日升挂國旗

    下列場所或者機構所在地,應當每日升挂國旗:

    (一)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

    (二)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中國共産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防海防哨所。

  • 工作日升挂國旗

    下列機構所在地應當在工作日升挂國旗:

    (一)中國共産黨中央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

    (二)國務院各部門;

    (三)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五)中國共産黨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

    (六)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七)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八)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

    (九)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

    (十)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

    學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應當每日升挂國旗。有條件的幼兒園參照學校的規定升挂國旗。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展覽館、體育館、青少年宮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在開放日升挂、懸挂國旗。

  • 其他升挂場合

    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春節和國家憲法日等重要節日、紀念日,各級國家機關、各人民團體以及大型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應當升挂國旗;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居民院(樓、小區)有條件的應當升挂國旗。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紀念日和主要傳統民族節日應當升挂國旗。

    舉行憲法宣誓儀式時,應當在宣誓場所懸挂國旗。

    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可以升挂國旗。

  • 使用規範

    國家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使用國旗及其圖案,表達愛國情感。

    公民和組織在網絡中使用國旗圖案,應當遵守相關網絡管理規定,不得損害國旗尊嚴。

    網絡使用的國旗圖案標準版本在中國人大網和中國政府網上發佈。

    外交活動以及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升挂、使用國旗的辦法,由外交部規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升挂、使用國旗的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民用船舶和進入中國領水的外國船舶升挂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

    執行出入境邊防檢查、邊境管理、治安任務的船舶升挂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船舶升挂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規定。

    依照本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升挂國旗的,應當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升挂國旗的,遇有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挂。

    升挂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顯著的位置。

    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

    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挂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挂兩個以上國家的國旗時,應當按照外交部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挂。

    在直立的旗桿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桿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再降下。

    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挂、使用國旗。

    不得隨意丟棄國旗。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回、處置。大型群眾性活動結束後,活動主辦方應當收回或者妥善處置活動現場使用的國旗。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情形。

  • 升旗儀式

    升挂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

    舉行升旗儀式時,應當奏唱國歌。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在場人員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行注目禮或者按照規定要求敬禮,不得有損害國旗尊嚴的行為。

    北京天安門廣場每日舉行升旗儀式。

    學校除假期外,每週舉行一次升旗儀式。

  • 誌哀制度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誌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舉行國家公祭儀式或者發生嚴重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及其他不幸事件造成特別重大傷亡的,可以在全國範圍內下半旗誌哀,也可以在部分地區或者特定場所下半旗誌哀。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決定。

    依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

    下列人士逝世,舉行哀悼儀式時,其遺體、靈柩或者骨灰盒可以覆蓋國旗:

    (一)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人士;

    (二)烈士;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人士。

    覆蓋國旗時,國旗不得觸及地面,儀式結束後應當將國旗收回保存。

國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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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場合及規範

下列場所或者機構所在地,應當每日升挂國旗:

(一)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

(二)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中國共産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防海防哨所。

下列機構所在地應當在工作日升挂國旗:

(一)中國共産黨中央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

(二)國務院各部門;

(三)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五)中國共産黨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

(六)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七)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八)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

(九)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

(十)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

學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應當每日升挂國旗。有條件的幼兒園參照學校的規定升挂國旗。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展覽館、體育館、青少年宮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在開放日升挂、懸挂國旗。

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春節和國家憲法日等重要節日、紀念日,各級國家機關、各人民團體以及大型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應當升挂國旗;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居民院(樓、小區)有條件的應當升挂國旗。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紀念日和主要傳統民族節日應當升挂國旗。

舉行憲法宣誓儀式時,應當在宣誓場所懸挂國旗。

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可以升挂國旗。

國家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使用國旗及其圖案,表達愛國情感。

公民和組織在網絡中使用國旗圖案,應當遵守相關網絡管理規定,不得損害國旗尊嚴。

網絡使用的國旗圖案標準版本在中國人大網和中國政府網上發佈。

外交活動以及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升挂、使用國旗的辦法,由外交部規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升挂、使用國旗的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民用船舶和進入中國領水的外國船舶升挂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

執行出入境邊防檢查、邊境管理、治安任務的船舶升挂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船舶升挂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規定。

依照本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升挂國旗的,應當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升挂國旗的,遇有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挂。

升挂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顯著的位置。

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

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挂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挂兩個以上國家的國旗時,應當按照外交部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挂。

在直立的旗桿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桿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再降下。

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挂、使用國旗。

不得隨意丟棄國旗。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回、處置。大型群眾性活動結束後,活動主辦方應當收回或者妥善處置活動現場使用的國旗。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情形。

升挂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

舉行升旗儀式時,應當奏唱國歌。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在場人員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行注目禮或者按照規定要求敬禮,不得有損害國旗尊嚴的行為。

北京天安門廣場每日舉行升旗儀式。

學校除假期外,每週舉行一次升旗儀式。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誌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舉行國家公祭儀式或者發生嚴重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及其他不幸事件造成特別重大傷亡的,可以在全國範圍內下半旗誌哀,也可以在部分地區或者特定場所下半旗誌哀。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決定。

依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

下列人士逝世,舉行哀悼儀式時,其遺體、靈柩或者骨灰盒可以覆蓋國旗:

(一)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人士;

(二)烈士;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人士。

覆蓋國旗時,國旗不得觸及地面,儀式結束後應當將國旗收回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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