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羅蘭説:總理您好,我是一名從業20多年的普通會計,經歷了多次稅制改革,國家出臺了不少稅收優惠政策,但我感覺企業及個人的納稅意識和積極性依然不高,很多企業依然在想方設法避稅、逃稅,會計不得不做假賬。我認為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或許是因為國家的稅收政策沒有激勵機制,都是帶有強制性的,企業、個人都是被動繳稅,沒有體現多繳光榮,少繳可恥的風尚。現在社會反而出現了怪象,就是繳稅越少,這人就越有本事,反之為無能的表現。企業招用的會計也要會做假賬,會應付稅務檢查,這就是能力。所以我建議,在稅收政策裏引入商業機制,採用積分制,錄入企業信用名片裏。按行業、規模劃分,繳多少稅積多少分,積分達到多少,可以享受稅收優惠、享受銀行貸款優惠、投標機會等等。個人達到多少積分,與就業、福利、社保、退休待遇等挂鉤。目的是讓老百姓真切體會到稅收來之於民用之於民,並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改善稅務與企業、個人的關係,並有效遏制偷稅漏稅問題。 稅務總局回復:您好!感謝您對稅收問題的關心和建議。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健全社會徵信體系,褒揚誠信,懲戒失信”,2014年6月14日國務院正式印發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提出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主要目標。國家稅務總局積極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從制度構建和社會應用兩方面加速推進納稅信用體系建設。 2014年,國家稅務總局陸續出臺了《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佈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1號)和《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8號)等制度文件,構建了新的納稅信用評價指標、評價方式和分級分類管理模式,初步建立了現代化的納稅信用管理制度體系。根據新辦法,納稅信用狀況基於納稅人日常涉稅行為客觀記錄計分確定,分為A、B、C、D四級,稅務機關據此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將納稅信用狀況的主體責任充分還權還責于納稅人。 2015年4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匯總公佈了使用新辦法評出的2014年度全國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名單和2015年一季度稅收重大違法案件信息,對守信納稅人予以褒揚,對“黑名單”予以曝光。 為激勵依法誠信納稅,稅務總局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中推出一系列針對A級納稅人的激勵措施,如可單次領取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需要調整增值稅發票用量時即時辦理;普通發票按需領用;連續3年被評為A級信用級別的納稅人,可享受由稅務機關提供的綠色通道或專門人員幫助辦理涉稅事項;國、地稅機關相互認可,在京津冀、長江經濟帶範圍內還可享受與本地A級納稅人同等稅收待遇;在企業所得稅徵管中享受更多便利,方便辦理涉稅事宜和簡化審批手續;納稅信用為A、B級且屬於海關管理的B類以上企業,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等。同時針對D級納稅人也推出了一系列懲戒措施,如公開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對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D級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加強D級納稅人出口退稅審核;加強D級納稅人納稅評估,嚴格審核其報送的各種資料;將D級納稅人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發現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適用規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準;將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建議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註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産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等。此外,針對B、C級納稅人,稅務機關將根據其納稅信用狀況變化趨勢,有選擇的採取激勵或懲戒措施。 為進一步擴大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稅務總局加強與相關部門的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推出了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措施,如與銀行共同推出“徵信互認、銀稅互動”服務,向守信企業優先提供無抵押信用貸款或其他金融産品;與國家發改委、公安部等21部門共同簽署《關於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對進入“黑名單”的失信納稅人採取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擔任相關職務、限制融資授信、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等在內的18項懲戒措施等。 下一步,稅務部門將在完善納稅信用管理工作同時,繼續積極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部門間信用信息共建共享,進一步營造良好的社會信用氛圍,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真正實現讓守信者一路暢通,讓失信者寸步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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