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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修訂草案)》

2019-02-25 18:50 來源: 商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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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審議通過《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是汽車市場發展一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將對我國汽車業乃至整個經濟高質量發展産生深遠影響。

一、修改的背景

2001年6月,針對違法生産、銷售拼裝車牟利,嚴重危害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的問題,國務院頒布了《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的實施,對於規範回收拆解活動,防止報廢車和拼裝車上路行駛,保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居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購車成本不斷下降,生産、銷售拼裝車現象不再突出,《管理辦法》需要適應新的情況予以修改。

商務部在廣泛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批。經過原法制辦、司法部組織多次徵求各方意見,廣泛開展調研,兩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2019年1月3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草案》。

二、修改的意義

(一)是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舉措。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堅持全民共治、源頭防治,持續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行動,繼續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打贏藍天保衛戰。汽車尾氣已經成為大氣污染重要來源。為加快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國務院制定《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明確要求修訂《管理辦法》。《草案》通過鼓勵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再製造、再利用等,明顯地提升報廢機動車回收利用價值,有助於形成汽車報廢更新的長效機制,加快淘汰老舊機動車,助力大氣污染防治的源頭治理。同時,《草案》強化回收拆解全過程環境保護,要把報廢機動車這座城市礦山變成金山銀山,同時還要留下綠水青山。

(二)是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現實需要。汽車業是國民經濟重要的戰略性、支柱性産業,是穩增長、擴消費的關鍵領域。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必然要求汽車業實現高質量發展。《草案》堅持應廢盡廢、可用盡用的原則,旨在不斷提高汽車業發展的質量和效益。《草案》打破了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強制回爐的限制,鼓勵發展再製造、再利用。一方面,落實綠色發展理念,發展循環經濟,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另一方面,通過提高報廢機動車回收價值,引導車主積極主動報廢更新,為促進汽車消費優化升級和提質轉型置換出空間。

(三)是推進“放管服”改革的內在要求。《管理辦法》已經頒布實施超過17年,部分規定已與近年出臺的法律、法規不銜接,需要作相應調整。所確定的管理理念、方式、手段等也已經不完全適應當前行業發展的實際需要,亟需按照國務院加快推進“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進行修訂。《草案》堅持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處理好政府和市場之間的關係,取消不必要的行政許可,減少對市場的干預,簡化辦事流程,減輕企業負擔,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四)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具體體現。汽車既是重要的生産資料,也是重要的生活資料,關係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管理辦法》規定報廢機動車收購價格參照廢舊金屬市場價格計價,不能充分體現車主私有財産價值。《草案》落實國務院關於價格改革的精神,刪去上述規定,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勵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再製造、再利用,由市場主體自行協商確定回收價格,更好地體現了對老百姓合法權利和財産價值的尊重。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是適應循環經濟發展需要,允許將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出售給再製造企業,提高回收價值。為落實循環經濟促進法要求,《草案》規定,拆解的“五大總成”具備再製造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售給具有再製造能力的企業,以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實現物盡其用。同時,為了確保拆解的零部件流向可查、風險可控,規定國務院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回收信息系統,回收企業應當如實記錄“五大總成”等主要部件的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並上傳回收信息系統。近年來,新能源機動車發展迅猛,但還沒有進入大規模報廢階段。與傳統機動車回收拆解相比,這方面存在一些特殊性。為了給探索完善新能源機動車報廢回收制度留出空間,《草案》明確,報廢新能源機動車回收的特殊事項,另行制定管理規定。

二是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資質認定制度,簡化辦事程序。一是刪去對回收行業實行統一規劃、合理佈局的規定,不再對回收企業實行數量控制。二是對申請設立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由“先證後照”改為“先照後證”,企業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後,再申請資質認定。三是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在《草案》中刪去對報廢汽車回收行業實行特種行業管理,由公安機關予以審批的規定。

三是落實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要求,突出加強環境保護。為適應綠色發展、加強環境保護對報廢機動車回收行業提出的更高要求,切實解決回收行業整體環保水平偏低,一些企業隨意處置危險廢物、固體廢物的問題,《草案》在企業資質認定條件中,取消關於註冊資本、場地面積、人員數量等已不完全符合實際的條件,增加了一些有針對性的規定,要求企業在存儲場地、設備設施、拆解操作規範等方面符合環境保護要求。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事中事後監管職責,加大了對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規定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污染環境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處罰;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資質認定書。

四是創新管理方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按照審批更簡、監管更強、服務更優的精神,《草案》規定:一是推行網上申請、網上受理和信息共享,讓數據多跑路、讓企業和群眾少跑腿。申請人可以通過網上提出申請,主管部門通過政務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減少企業重復報送信息,減輕企業負擔。二是加強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監督檢查,建立和完善以“雙隨機、一公開”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三是加強部門之間執法活動的銜接,形成監管合力,規定主管部門發現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此外,《草案》還對法律責任作了補充完善,對危害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的違法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

五是調整適應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2003年、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相繼出臺,對機動車強制報廢、禁止報廢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等道路交通安全制度作了專門規定,《草案》作為規範回收行業的行政法規,不再調整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行為。為了實現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草案》刪去上述兩方面的規定,並就報廢機動車回收程序、違法拼裝機動車、買賣報廢機動車拼裝車的法律責任,與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銜接。同時,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草案》將“報廢汽車”改為“報廢機動車”,明確報廢機動車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即《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定義的“上道路行駛的汽車、挂車、摩托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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