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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層面將首次出臺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大力度放權、加強企業保護

2019-10-09 13:07 來源: 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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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商環境優化將再“加碼”。

10月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下稱《條例》),將近年來“放管服”改革中的有效經驗做法上升為法規,以政府立法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提供制度保障。

具體舉措包括,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對新興産業實行包容審慎監管、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經營自主權和企業經營者人身財産安全等。

這也將是國家層面首次出臺此類行政條例。

在“放管服”改革基礎上,增加規範政府行為等內容

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提出,《條例》草案確立對內外資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的營商環境基本制度規範,包括加大放權力度、依法保護企業經營者人身財産安全、建立健全知識産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等多項內容。

商務部研究院國際市場研究所副所長白明告訴南都,除了以往受到關注的“放管服”改革內容,還納入規範政府行為和保護市場主體、企業經營人員等內容。

他認為,《條例》草案在規範政府行為、維護市場的公平性與透明性的同時,也給企業送上了“定心丸”。

放寬市場準入: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

“企業最關心的,是市場準入和公平競爭的環境,”在白明看來,法律法規能否為市場的公平性和透明性保駕護航,很受企業關注。這些內容在此次《條例》草案中有所體現。

南都記者關注到,《條例》草案的一大亮點,就是進一步加大放權力度、放寬市場準入。

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表示,國家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依法平等進入。

此前公佈的《條例》草案中明確,各地區、各部門應當依法保障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市場主體在政府資金投向、土地供應、稅收優惠、費用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職稱評定等方面的公平待遇,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南都記者發現,在拓寬市場準入方面,國家已有行動。今年九月,新修訂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19年版)》,在保持原有框架不變的基礎上,進一步縮短了清單長度、減少了管理措施、優化了清單結構。

國家發展改革委新聞發言人孟瑋此前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將按照“清單之外不得另設門檻和隱性限制”要求,及時發現各種形式的市場準入不合理限制和隱性壁壘,推動解決。

保護市場主體:依法保護企業經營者人身財産安全

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提到,《條例》草案也加強了對市場主體的保護力度。

據了解,此次《條例》草案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經營自主權和企業經營者人身財産安全,嚴禁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對市場主體和經營者個人的財産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白明告訴南都,目前個別地方還存在“吃拿卡要”、親疏之分、亂收費等行為,缺乏平等的競爭環境。《條例》草案的出臺,將有效遏制這種行為。

南都記者關注到,對政府的行政執法行為,《條例》草案也做出明確的規範和約束。

此前公佈的《條例》草案中明確,行政機關開展行政執法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手續完備、程序合法、定性準確、處理恰當。行政機關應當全面準確及時主動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救濟渠道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等信息。

而對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條例》草案也給予規範: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具有合理性,排除不相關因素干擾,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並在行政執法決定中説明理由。

《條例》草案中還明確,嚴禁收費主體擅自對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或者額外收費。嚴禁以各種方式強制企業贊助捐贈、訂購報刊、參加培訓、加入社團。嚴禁仲介服務機構利用行政資源強制收取費用等行為。

保護中小企業: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服務款項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草案中還對市場公平競爭、中小企業的權益保護做出特別規定。此前公佈的《條例》草案中明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具有市場優勢地位的企業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中小企業有權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並對拖欠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中小企業保護自身權益的能力比較弱,”白明談到,在各類市場主體中,大企業往往有一定條件反映自身訴求,而小企業不具備這樣的能力,要考慮如何保護中小企業的權益。

對新興産業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對於近年來火熱的“新興産業”,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要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條例》草案顯示,“國家對新産業、新業態、新技術、新模式,按照鼓勵創新、包容審慎的原則,有針對性地確定監管方式和標準規範,依法保護創新,同時堅守安全和質量底線。對出現的問題及時引導或者處置,促進規範健康發展,嚴禁以創新的名義實施違法行為。”被寫入草案中。

白明表示,新型産業所帶來的新産業、新業態、新技術、新模式,“很多過去沒有見過,用過去的尺子衡量未必能夠適應”。

他認為,對於新型産業可以採用較為寬容的做法,及時反應、總結經驗,“若是處於動輒得咎的恐懼中,很多企業就不敢創新,不敢向前闖了”。

建立知識産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南都記者關注到,建立健全知識産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和維權援助等機制也被寫入《條例》草案中。

此前公佈的《條例》草案第十三條提到,國家加強知識産權保護,依法嚴厲懲治侵犯知識産權的違法犯罪行為,推動建立知識産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充分保障知識産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産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和知識産權維權援助機制,完善知識産權快速審查、快速確權、快速維權機制,加大對小微企業知識産權保護援助力度。

據了解,懲罰性賠償制度是給付受害人超過其實際損害數額的一種金錢賠償制度,通常具有懲罰惡意侵權人、威懾並預防類似侵害事件的再次發生、補償被侵權人的損失以及鼓勵權利人積極主張權利等重要功能。

南都記者了解到,2018年和2019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均提到知識産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中南大學知識産權研究院執行副院長何煉紅曾撰文指出,中國迫切需要實行知識産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是顯著提升違法成本、充分發揮法律威懾作用的重要手段。

應保證在各地落地時“不走樣” 防止制度落空

《條例》能否有效落實,是多位專家關注的重點。

在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副會長任興磊看來,《條例》草案的制定是高層已經清醒認識到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些突出問題。《條例》草案絕大部分內容,都和營商環境欠優、“放管服”改革滯後有千絲萬縷聯絡。

據其介紹,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上半年的調研發現,部分地區經濟下行壓力較大,一些惠企政策落地存在障礙,民營企業市場準入限制仍然較多。

同時,有些惠企政策的發佈渠道還比較分散,公開形式單一,市場主體知曉度不高,極大地抑制了政策紅利效應發揮。

“為了防止條例落空,應保證文件在各地落地時‘不走樣’。”白明認為,應建立反饋和考核機制,將考核結果與管理者的績效等方面相挂鉤。(記者 卜羽勤 見習記者 宋承翰)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吳嘯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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