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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草案)》通過,護航中外資企業公平競爭

2019-12-14 18:04 來源: 第一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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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草案)》(下稱《條例》)。

清華大學中美關係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周世儉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資法規定了允許做什麼和不允許做什麼,而《條例》説的是怎麼做,也就是讓人有章可循。只有配套措施到位,才能保障外商投資法的落實工作。

為落實好明年1月1日實施的外商投資法,以法治推進更高水平對外開放,《條例》于明年1月1日同步配套實施。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外商投資法,定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此後,外商投資法配套法規的制定工作一直有序推進。

周世儉告訴第一財經記者,推動外商投資法的頒布和落地是中國重大的改革開放措施。今年兩會期間通過了外商投資法,顯示了這部法律的重要性和權威性;隨後就要加緊制定配套條例和措施。

對於《條例》以及部委和地方未來將制定的落實細則,周世儉強調,“在具體措施上,千萬不要形成’原則上同意,具體上我不管’,一定要真正貫徹。”

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經濟研究部副部長劉向東也對第一財經記者説,“外商投資法明年初起就要施行,為了依據法律來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需要把與該法律相違背或不相符的規章進行調整、修訂或取消。”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3月28日在博鰲亞洲論壇演講時表示,外商投資法是中國打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

落實內外企業權利、規則、機會平等

《條例》圍繞外商關切,從行政法規層面實化和明確了相關事項。

一是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規定在項目申報、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等方面一視同仁。外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國家、行業、地方等各層次標準制定修訂,可提出標準立項建議,並承擔標準起草等工作。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制外資企業進入政府採購市場或實行差別及歧視待遇。

中國商務部前副部長、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副理事長魏建國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採訪時曾指出,(實施外商投資法)將營造更好的營商環境,促進自身的經濟發展。他稱:“在朝著全球最佳營商環境的預期努力時,要實現三個平等,即外商、民營和國企的權利平等、規則平等和機會平等。”

二是強化投資保護。明確國家對外國投資不實行徵收,特殊情況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的,應依照法定程序和規定進行,並按市場價值給予補償。禁止利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手段強制或變相強制外國投資者、外資企業轉讓技術。

劉向東表示,這是保障性的規則和制度性的開放。只有保護好外資企業的知識産權,他們才會打消顧慮,願意到中國來投資,真正地參與到中國市場的發展過程中,真正地與中國的企業開展公平和有效的競爭。“如果沒有這種法律制度上的這種保障,一些高新技術的外資企業是很難願意把它們的一些新型的成果拿到你的實驗場上去實驗的”。

魏建國此前對第一財經分析,只有加大違規的嚴懲力度,才能讓使更多的外商看到中國對知識産權的尊重,讓外商對中國市場的未來的預期變得更好。

地方不得以人事換屆等理由違約毀約

此外,《條例》還強調, 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以區劃調整、政府換屆、責任人更替等為由,對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及訂立的合同違約毀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按照公開透明、高效便利原則,建立健全外資企業投訴機制,指定部門或機構專門受理,投訴規則、處理時限等要對外公佈。

三是規定主管部門在審核有關行業、領域準入許可時,不得在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審核環節、時限等方面對外國投資者設置歧視性要求。

四是規定了不依法平等對待外資企業、違法限制外資企業平等參與標準制定、不履行政策承諾、強制轉讓技術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五是明確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條例》執行;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大陸投資,適用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未規定的事項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條例》執行。

會議要求以貫徹外商投資法和《條例》為契機,為包括港澳臺企業在內的中外資企業營造一視同仁、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周世儉説,這次的外商投資法,包括制定的配套條例,顯示了中國進一步改革開放的意志信念和決心,有利於中國進一步發展,也有利於中國進一步融入世界經濟。

“我們要從40年改革開放中的商品市場對外開放,進一步提高到資本市場對外開放,兩個加在一起,這才叫全方位開放。” 周世儉説。(高雅)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范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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