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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技術獎勵“瘦身”完成:注重質量,提名打破部門壟斷

2019-12-19 18:30 來源: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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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通過《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將近年來科技獎勵制度改革和實踐中的有效做法上升為法規。

這是《條例》自1999年頒布後的第三次修改,明確規定國家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且“三大獎”每年獎勵總數從原來的400項大幅削減至不超過300項。這兩大變化,呼應了科技界對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兩大主要關切:行政推薦導致公信不足、數量過多影響獎項質量。

明確提名制,強化責任

為獎勵在中國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國務院設立了五項國家科學技術獎: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2017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的方案》,提出的第一項重點任務就是改革完善國家科技獎勵制度。該方案要求改革現行由行政部門下達推薦指標、科技人員申請報獎、推薦單位篩選推薦的方式,實行由專家學者、組織機構、相關部門提名的制度,進一步簡化提名程序。

提名制在2017年國家自然科學獎評選中試行後,于2018年在國家科技獎評選中全面試行。

此次國常會指出,要將過去主要由單位推薦改為專家、學者、相關部門和機構等均可提名,打破部門壟斷,並強化提名責任。

二是完善評審標準、突出導向。自然科學獎要注重前瞻性、理論性,加大對數學等基礎研究的激勵;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要與國家重大戰略和發展需要緊密結合,注重創新性、效益性。

三是強化誠信要求,加大違紀懲戒力度。在科技活動中違反倫理道德或有科研不端行為的個人和組織,不得被提名或授獎。提名專家、機構和評審委員、候選者等違反相關紀律要求的,取消資格並記入科研誠信失信行為數據庫。

四是堅持評審活動公開、公平、公正,對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實行全程監督。

五是各地各部門要精簡各類科技評獎,注重質量、好中選優,減輕參評負擔,營造科研人員潛心研究的良好環境。

數量做減法,寧缺毋濫

自設立以來,國家科技獎雖然在激勵創新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卻也出現一些不容回避的問題。科技界人士曾反應,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這“三大獎”的數量過多過濫,限制了獎項水平,甚至滋生出搭車報獎、跑獎拉票等不良現象。

這次的《條例》修訂的一大關鍵詞是做減法。 “三大獎”每年獎勵總數從原來的400項調整為不超過300項,並明確規定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每年授獎數額不超過10個,以實現進一步精簡數量、提高質量。

事實上,近幾年來“三大獎”在數量上已經呈現出精簡化趨勢。2015年至2018年的獎勵項目總數分別為295項、279項、271項和278項,但依然較為接近300項。

除了獎項數量,提名過程也要做減法。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前不久向媒體透露,今年重點在精簡提名材料,強化客觀材料佐證和誠信承諾等方面改進提名工作。

例如,國家自然科學獎提名書必備附件取消《知情同意證明》,改為知情同意記錄備查和完成人誠信承諾。同時,取消填寫論文期刊影響因子,鼓勵發表在國內期刊的論文作為代表作;強調知識産權歸中方所有,第一單位署名為國外單位的論文不能作為代表性論文。

此外,國家技術發明獎和國家科技進步獎提名書的“推廣應用情況”部分做了較大修改,體現在3個方面:一是不再硬性要求開具《應用證明》,代之以技術合同、到賬憑證等客觀佐證材料;二是突出獎種區別,國家技術發明獎側重“應用效果”,國家科技進步獎側重“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三是“近三年經濟效益”由原來固定表格改為文字敘述,以更好反映不同行業領域特點。(記者 虞涵棋)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范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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