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召開視頻會議 專題部署貫徹落實
《關於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8-26 10:03 來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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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人社部召開視頻會,對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國辦發〔2015〕57號)進行專題部署。人社部副部長遊鈞同志出席會議並做題為《明確任務狠抓落實確保今年全面實施居民大病保險》的講話。

遊鈞副部長指出,2015年是“十二五”收官之年,也是謀劃“十三五”發展規劃之年,“十三五”的最後一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時間結點。中央確定“十三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重點就是補齊扶貧開發的短板,將消除貧困上升為國家戰略。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完善醫療領域的托底保障機制和制度體系,是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是國家扶貧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和中央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我國已基本建立了全民醫保體系,這是醫療保障領域最大的安全保障網,發揮著保障全體國民基本醫療權益的強大功能。在基本滿足群眾基本醫療保障需求的基礎上,通過建立大病保險著力解決困難群眾高額醫療費用負擔問題,是基本保障向托底保障的功能拓展,是當前階段完善和健全全民醫保體系的重大改革措施。2012年開展建立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試點以來,各地積極探索,勇於實踐,取得了顯著成效。截至今年6月底,全國90%的地市州已啟動實施,近80%開始待遇支付。大病保險對患者高額醫療費用的支付比例在基本醫保之上平均提高10~15個百分點,有效減輕了大病患者高額醫療費用負擔。試點取得了顯著成效,全面實施十分必要,且條件已具備。

遊鈞副部長強調,57號文件是在總結試點經驗和問題基礎上對試點政策的完善,各地貫徹好這個文件,要準確把握文件精神和政策要點。首先,要準確把握制度功能定位。大病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險的制度延伸和功能拓展,屬於基本保障範疇,要與基本保障的制度規定、基本政策和管理規範相銜接;保障功能上,主要是發揮定向、精準的減負濟困作用;作用機制上,要與基本保障和社會救助等保障項目的政策銜接和協同發力;原則上委託商保機構承辦,但不能改變公共産品性質和削弱政府責任。

其次,要精準制定核心政策。一是大病保險覆蓋所有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解決一般患者高額醫療費用負擔的同時重點向困難群體傾斜。二是完善籌資機制,統籌考慮基本醫保與大病保險需要,完善基本醫保多渠道籌資機制,併合理劃分政府補助和個人繳費比重,實現基本醫保和大病保險基金的總體平衡和可持續發展。據全國情況測算,2015年全面實施大病保險人均籌資約需30元左右。三是精準施策,合理確定支付範圍和待遇水平。大病保險的支付範圍原則上要與現行基本醫保政策銜接,對困難群眾可以適當放寬,具體由省級管理部門制定。合理確定大病保險起付線,對困難人群適當降低。2015年大病保險保障水平要達到合規醫療費用內、超過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的50%以上,今後還要逐步提高。

第三,要加強制度銜接,發揮基本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商業健康保險和社會慈善等各項保障制度的協同互補作用,關鍵要在制度功能、政策設計和管理措施上做好有機銜接,在部門合作上統籌協調,真正做到制度協同、政策協調、部門協作,形成保障合力,提升基金效率。同時,要進一步完善職工補充醫療保障措施,特別是對一些涉及困難群體切身利益的關鍵政策,需要與大病保險保障範圍保持總體的平衡,也要按照精準扶貧的要求,加大對困難職工高額醫療費用的減負力度。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覆蓋城鄉、政策統一的大病保險制度。

遊鈞副部長指出,大病保險業務原則上由商業保險機構承辦,既是一項公共管理服務創新,也是這次推進大病保險的任務之一。各地要以主動積極的態度,大力推進和探索大病保險委託承辦。在這一創新公共管理的具體實踐中,既要探索委託管理的具體路徑和運行規則,要學會委託管理,善於委託監管,也要忠實履行管理職責,提高管理水平和效能。一是規範委託程序和合同管理,做好業務銜接和信息共享,加強運行評估和業務監管。二是要切實履行管理職責,創新完善監管機制,完善基金監管制度,建立大病保險統計信息制度、運行分析報告制度和基金收支社會信息披露制度,提高管理服務和業務監管水平。三是對於一些地區難以通過正常招投標方式確定承辦機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勇於承擔業務經辦責任,確保年底前大病保險全面實施。

遊鈞副部長最後強調,各級人社部門要加強統籌安排、分類指導、部門協作,確保年內完成全面實施大病保險的任務:一是所有地區啟動實施,二是所有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人群兌現待遇。各省區市要抓緊制定工作方案和省級層面實施大病保險的指導意見,對全省全面實施大病保險進行規劃部署,明確時間表、路線圖,確保全面實施各項指標的落實。加強分類指導,進一步完善政策和配套措施,加強部門配合,做好政策解讀和宣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社廳(局)分管醫療保險工作的廳(局)長、醫療保險處長、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人,副省級城市人社局主管醫療保險工作的局長、醫療保險處長、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人等參加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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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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