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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北京調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09日   來源:北京勞動保障網

關於調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勞社就發〔2007〕47號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類用人單位:

    為鼓勵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支持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根據《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2006年市政府183號令),現就調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低保人員,符合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辦法》(京勞社就發〔2006〕89號,下簡89號文件)、《建立促進城市低保就業服務對象就業機制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京勞社就發〔2004〕187號,下簡187號文件)規定的,社會保險補貼按以下標準計算:

    基本養老保險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基數,補貼20%;

    失業保險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基數,補貼1.5%;

    基本醫療保險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基數,補貼9%。

    二、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符合《北京市鼓勵城鎮就業困難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辦法》(京勞社服發〔2006〕45號,下簡45號文件)、《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辦法》(京勞社就發〔2006〕160號,下簡160號文件)和187號文件規定的,社會保險補貼按以下標準計算:

    基本養老保險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為基數,補貼14%;

    失業保險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為基數,補貼1.5%;

    基本醫療保險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0%為基數,補貼6%。

    三、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補貼基數,自2007年至2011年分別調整為相應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45%、50%、55%、60%。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的調整年度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四、享受過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的失業人員,再次就業後,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再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

    五、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要嚴格按照89號文件規定,對符合社會保險補貼的用人單位按照“先繳後補,一年一補”的辦法補貼;對符合社會保險補貼的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人員,要嚴格按照45號、160號文件的規定和操作規程按月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六、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用人單位和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的宣傳力度,使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人員和用人單位及時了解就業政策,鼓勵促進失業人員多種渠道儘快實現就業。

    七、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按照政策規定和職責業務分工,加強社會保險補貼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檢查,嚴格審核用人單位、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人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的材料,防止虛假冒領,發揮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的作用,保證促進就業資金的使用效果和安全運行。

    八、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執行。有關文件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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