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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管總局通報近期發生兩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07日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國有重點煤礦近期發生兩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通報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有關中央企業:

    2008年1月20日19時18分,河南平頂山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十三礦掘進工作面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6人死亡。該礦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發生事故的己15-17-13031機巷掘進工作面按照突出危險進行管理,初步分析,該工作面地質構造複雜,突出地點有背斜構造,煤層厚度從5-6米變化到3米左右,煤層傾角從6°-16°變化到2°,瓦斯壓力大,雖已經採取了淺孔排放和卸壓區淺孔抽放等綜合防突措施,但仍沒能有效消除突出危險,在綜掘機割煤時導致突出事故發生,詳細原因正在調查之中。

    2008年2月2日12時50分,陜西韓城礦務局下峪口煤礦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9人死亡。該礦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該礦分為一、二水平開採,共有3個採煤工作面和6個掘進工作面。事故發生在2-1採區北二軌道開拓延深岩巷掘進工作面,沒有採取防突措施,開拓作業活動使上部的3號煤層(突出煤層)的煤與瓦斯突出到該岩石掘進巷道中,造成人員傷亡。初步查明,事故地點有地質構造,圍岩厚度變化較大,事故發生前頂板出現動壓有掉渣等異常現象,作業人員發現異常後,在撤離的過程中發生事故,事故詳細原因正在調查之中。

    在不到半月的時間內,國有重點煤礦連續發生兩起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暴露出一些國有重點煤礦煤與瓦斯突出防治工作存在薄弱環節和漏洞。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抓住薄弱環節,採取有力措施,突破關鍵技術,加強科研攻關,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産工作,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現提出以下要求:

    一、嚴格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加強煤礦瓦斯先抽後採工作的指導意見。近年來,國有重點煤礦隨著開採深度的增加,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呈相對多發趨勢,2007年國有重點煤礦發生的6起重大以上事故中,5起為煤與瓦斯突出事故;今年以來發生的2起較大以上事故均是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督促煤礦認真落實煤礦瓦斯先抽後採措施,堅持“多措並舉、應抽盡抽、抽採平衡”的原則,鞏固和擴大瓦斯治理成果,推進瓦斯先抽後採向抽採不達標不採不掘深化、瓦斯治理向煤層氣抽採利用深化、瓦斯抽採向“採、掘、抽”平衡深化、局部防突向區域防突深化。推廣實用技術和裝備,加強防突技術管理。通過落實區域防突措施,實現源頭防治突出。

    二、嚴格落實“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各煤礦企業要進一步健全防突機構,充實防突人員,完善防突制度。開採突出煤層時,必須認真實施開採解放層和瓦斯抽放等防治突出措施、實施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等綜合防治突出措施。突出礦井有條件的必須首先開採保護層,不具備開採保護層條件的,要對突出煤層進行大面積預抽,並確保預抽時間和效果,每個採掘工作面必須配備專職的瓦檢員。進一步加強瓦斯地質工作,查清煤體結構、採掘工作面前方地質構造、瓦斯涌出量等地質資料,通過實踐確定適用本礦區條件的煤與瓦斯突出敏感指標和指標臨界值。採掘工作面在實施防突措施後,必須對所採取措施的效果進行檢驗,待各項指標都降到臨界值以下時,方可在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後組織生産作業。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必須實施“壓産減人”,嚴格控制入井人數,減少井下現場交接班人數,合理安排作業工序,嚴禁兩班交叉作業。

    三、切實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産工作實際,立足於治大隱患、防大事故,加大對煤礦“一通三防”、煤與瓦斯突出及水害等隱患排查治理力度。節日期間正常生産的煤礦特別是國有重點煤礦,要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加強煤礦負責人和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防止“三違”作業,切實加強現場管理,在保障安全的條件下,合理部署煤炭生産,嚴防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産。同時,要開展聯合執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産行為,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對於已公告關閉煤礦要按照關閉標準徹底關閉到位,並派人駐守,盯緊盯牢,嚴防死灰復燃。

    四、加大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力度。各級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堅持做到警鐘常鳴、常抓不懈,堅決克服盲目樂觀、麻痹鬆懈情緒,深入做好節日期間煤礦安全生産工作;要依法加大對國有重點煤礦的監管、監察和行業指導力度,尤其是加強對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採掘接續緊張礦井的監管監察,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國有重點煤礦要自覺接受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安全監管。對節後復産煤礦要嚴格執行復産驗收制度,嚴把復産驗收關。對停産未經驗收的煤礦一律不準恢復生産,對擅自復産的要嚴肅查處。

    請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立即將本通報轉發到轄區內所有煤礦,並抄報地方政府、抄送同級相關部門。

二○○八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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