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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局:以三個轉變促進科學發展與合理利用林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03日   來源:林業局網站

    林地是林業建設之本、發展之基,是糧食安全的屏障,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潛力所在。保護林地,關係到國家生態安全的命脈和建設生態文明的百年大計。“要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堅決制止違法違規佔用耕地和林地行為。”今年3月5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向全國人大代表報告政府工作時語氣極為堅決。伴隨著一系列立足於長遠發展的改革措施的深入推進,我國徵佔用林地審核管理逐步走上了規範化和法制化的軌道。目前,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正在按照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設生態文明,基本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産業結構、增長方式、消費模式的新任務和新要求,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採取積極措施,力爭在徵佔用林地審核管理方面實現三個轉變,加速推進現代林業又好又快發展。

    林地供給由需求主導型向供應引導型轉變

    林地資源的管理,涉及當前與長遠、集約與粗放、保護和利用等重要關係,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需要關注和解決的基本問題。我國人均有林地面積0.132公頃,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4,居世界第一百三十四位。森林覆蓋率為18.21%,僅相當於世界的60%。2007年9月,胡錦濤總書記在亞太經合組織(APEC)第十五次領導人非正式會議上提出了到2010年我國森林覆蓋率增長到20%的發展目標。《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明確提出了到2050年森林覆蓋率達到並穩定在26%以上的發展目標,按照較高的林地利用率水平測算,屆時全國林地最低保有量要達到46.5億畝。在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林業需求的同時,守住我國林地資源的“紅線”,任務十分艱巨。我國林地資源的現狀決定了必須以節約集約用地來支持、保障和服務於國民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形成科學發展與合理利用林地的和諧局面。

    多年來,我國的林地供應政策一直沒有制定明確的量化指標,只要各類建設工程立項文件齊全,徵佔用林地審核的權限、期限和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規定,就不受林地總量的限制,完全是一種“供給支持需求”的敞開型林地供應模式。林地是一種不可再生資源,“總量不足,分佈不均,生産力低下,供求矛盾突出”的林地資源現狀,決定了這種供應模式已經不能適應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難以實現國家和各省提出的“十一五”以及中長期森林覆蓋率奮鬥目標,難以滿足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根據《森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央執行宏觀調控政策的規定,國家林業局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於今年起在全國啟動實施了徵佔用林地定額管理制度。作為林地用途管制的必要手段之一,也就是在審查各類與林地利用相關的規劃和建設項目用地標準的前提下,認真測算各省“十一五”期間林地供應量和建設項目徵佔用林地的需求量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到各區域的生態承載能力,從而對徵佔用林地的建設項目進行定量控制和管理,避免盲目擴大建設規模、粗放浪費造成林地的不合理流失,以確保林地利用在有序開發、有償開發的基礎上,實現有限開發。這種“供給主導型”的林地供應模式的變化,既保證了森林資源的持續增長,又統籌兼顧了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求,能夠優先保證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和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使用林地,限制經營性建設工程使用林地,禁止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供地的建設工程使用林地,為逐步形成“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合理供地、節約用地”的使用林地長效機制,不斷提高我國林地資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奠定堅實的基礎。

    徵佔用林地從被動審核為主向主動審核為主轉變

    依據現行的法律法規和部門之間的職能劃分,林地管理實行土地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和林業主管部門專業管理相結合。《森林法》第十八條規定:“進行勘察、開採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必須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土地管理法》也明確規定,涉及林地的各項建設工程,必須徵得同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書面審核同意意見之後,再由土地管理部門呈報有權批准的人民政府審批。據此,林業主管部門對徵佔用林地審核申請的否決可以阻斷建設項目用地申請進入最終的建設用地審批程序。

    但是,由於現行《森林法》的修訂早于《土地管理法》,而1998年修訂後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新設立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制度,以及有關法律規定的地質災害評估、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均在該項目工程的審批、核準或備案之前完成,上述規定和制度則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林業主管部門前置審核權形同虛設。以預審制度為例,就是在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階段,土地管理部門對項目的選址和用地規模進行審查,並向項目批准機關出具預審報告,為項目的立項審批發放第一張通行證。預審過程中不分地類,不徵求相關地類如林地、草地等主管部門的意見,有的建設單位甚至把林地定性為非林地,越俎代庖地繞開了林業主管部門的審查就完成了項目的選址和初步設計等工作。無疑,在立項、選址、批復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等環節已經完成一直到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之後,待建設單位再向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征佔用林地審核的申請時,由於介入林地審核的時間嚴重滯後,以至於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生態保護的規律要求某個項目重新考慮最優化的佔地方案時,不僅造成人財物等大量投入的浪費,而且延誤了施工時機和竣工期限。有的建設單位甚至以工期限制為由,未批先佔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因此,在徵佔用林地審核的法律關口中,把審核的重心前移到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階段之前的環節,主動與有關部門建立聯絡協調機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可喜的是,近年來,內蒙古、安徽等部分省(區、市)已經在建設項目立項階段採取部門聯席會議等方式開展了使用林地的提前審查工作。實踐證明,林業部門的做法極大地提高了建設項目審核的效率和效果,既嚴格保護了生態區位重要的林地,又切實落實了《森林法》第八條“建設工程應當不佔或者少佔林地”的法律規定,建設單位、立項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多方受益。

    另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是,現行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建設工程徵佔用林地只在項目類型和審批程序、權限、期限等合法性方面作了嚴格規定,而如何使得林地審核的評價指標更加規範和精準等科學性方面的規定仍然是薄弱環節。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徵佔用林地存在隨意性和盲目性的情況發生,該保護的重要生態功能區域未能得到保護,可利用的區域不能很好地被利用,林地審核既失之於軟,又失之於寬,給林地管理帶來嚴重挑戰。徵佔用林地專家評審制度正是應對挑戰,對微觀層面的具體建設項目的選址和用地規模進行科學論證的關鍵措施。通過預先的科學評審,抑制一部分不合理的建設項目的上馬,調整一部分不合理的建設項目的選址,壓縮一部分不合理的建設項目的規模,有利於促進徵佔用林地審核的規範化和科學化,也有利於維護行政許可決定的穩定性和安全性。

    徵佔用林地補償從實物補償為主向林地生態價值補償為主轉變

    長期以來,受耕地和林地在自然屬性和生産屬性方面的影響,“重耕地輕林地”的思想對於林地及其所賴於支撐的産業來説,重取輕給的情況較之耕地資源表現得更加明顯和突出。實際上,林地和耕地之間的一些差異尤其是社會屬性的不同決定了徵佔用林地補償應該有與其自身特點相一致的制度安排。眾所週知,耕地的主要功能是滿足人們的生存需求。相比之下,從國家的政策導向和可持續發展的需求來看,林地的生態功能是第一位的。如果説耕地的收益除繳納的稅費之外完全由耕地的使用者享用,那麼,實現林地功能的“看不見摸不著”的生態效益則主要是全社區人民甚至是全民共享。一般而言,耕地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基本上是通過它所承載的作物來實現的。耕地上種植小麥和水稻等作物由於其本身的特點決定了它們不可能對環境造成多大的影響。耕地往往是經過長期開墾和整理過的土地,損毀之後經過重新整理,一般也就能夠很快得以恢復。然而林地卻不是這樣,生態狀況的調節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它們。由於林地遭到破壞導致區域性小環境甚至大環境惡化的例子屢見不鮮,所以催生了“退耕還林”等生態保護政策。長江和黃河河水含沙量增加便是因為其上遊林地被破壞或者被開墾成耕地。由林地轉化成耕地,其週期可能還不到一年,然而由耕地恢復為林地,這個週期或許得以十年計。

    調查顯示,依據現行的法律法規、徵佔用同一地區、相近條件林地的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等四項補償費用遠不足耕地補償費的50%。經濟發達的廣東省只有耕地的30%,沿海的福建省更是只有24%,經濟杠桿的導向在客觀上造成了建設項目選址向林地轉移。而地方政府通過項目建設使林地變為非林地,再對非林地進行有償轉讓獲得高額的土地使用費,利益的驅動造成了林業主管部門保護林地的難度越來越大,在徵佔用林地的過程中林業部門的損失也越來越大。究其根源,在於林地的各項補償只體現了林地及其承載的附著物的實物量價值,而完全忽略了林地在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三個方面的統一性。

    筆者認為,既然林地的首要功能不是為了取得經濟效益,而是為了維持生態平衡、發揮生態效益和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所以,徵佔用林地僅有實物補償已經遠遠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林地的價值被嚴重低估。林地的價格應該正確反映其市場供求關係、資源稀缺程度和生態損害成本。當前,完善相關的配套制度設計實現向林地生態價值補償為主的轉變,無疑是遏制不合理的林地流失的有力舉措之一。

    發展是硬道理,保護林地就是為了保障發展,兩者並不矛盾。關鍵在於堅持科學發展觀,合理規劃利用有限的林地資源,開源節流並舉,穩定和變革同步,只有這樣,林地才能保護好,建設用地也會有保障,才能走出一條節約集約、高效率高産出的符合我國國情的林地利用新路子,把“兩難”變成“雙保”,真正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本文作者為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管理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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